一、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一百零二條及
出資修復公有文化資產租金減免辦法第五條規定,核定當年度得減免
租金比率相關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二、公有文化資產承租人應提送該文化資產管理維護情形評估報告書(以
下簡稱報告書),併同管理機關出具初評表(如附件一),由管理機
關於每年一月一日至七月三十一日間轉送本府。
前項報告書之內容,應包含該公有文化資產之管理維護計畫、承租人
自評表(如附件二)及相關證明文件、租賃契約或其它有償提供使用
行政契約。
三、本府收受報告書後,應邀集專家學者進行考核,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
前就各該公有文化資產當年度租金得予減免之比率進行核定,並將核
定結果通知管理機關,據以憑辦減免事宜(如附件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