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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新竹市住宅及都市更新辦公室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3 年 04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府都更字第1130070627號
法規體系: 都計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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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推動住宅、都市更新及市政專案
    政策,建立與民眾溝通聯繫之窗口機制,提升行政協調效率,增進新
    竹市(以下簡稱本市)民眾對住宅、都市更新及市政規劃政策之瞭解
    與支持,特設置新竹市住宅及都市更新辦公室(以下簡稱本辦公室)
    ,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辦公室置主任一人,下設住宅服務組、都市更新專案推動組及市政
    專案推動組,由市長指派本府相關單位人員兼任之,並得依業務需要
    聘用人員或委託專業服務團隊,職掌職務如下:
(一)辦公室主任:負責統整推動本市住宅、都市更新專案及市政專案業
      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
(二)住宅服務組:置二至五人,負責住宅補貼業務及包租代管計畫諮詢
      服務窗口。
(三)都市更新專案推動組:置二至五人,辦理本市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
      物加速重建計畫及都市更新輔導團諮詢窗口,提供危老重建、自主
      更新等相關補助或法令諮詢服務。
(四)市政專案推動組:置二至五人,負責推動本市住宅及都市更新政策
      與市政專案,新聞撰述發布及相關意見收集彙整及回應處理。

 
三、本辦公室任務如下:
(一)推動本市住宅政策及都市更新政策之相關配套措施。
(二)有關本市住宅政策及都市更新政策公共資訊及新聞撰述發布。
(三)本市住宅政策及都市更新政策意見收集彙整及回應處理。
(四)受理住宅補貼業務及包租代管計畫諮詢服務窗口。
(五)辦理本市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計畫,提供危老重建等相
      關補助或法令諮詢服務。
(六)本市都市更新輔導團諮詢窗口,提供自主更新等相關補助或法令諮
      詢服務。
(七)其他有關本市市政專案推動、住宅及都市更新政策相關事項。


四、本辦公室所需經費,由本府相關業務單位編列預算支應。


五、本辦公室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