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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新竹市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無法自行上下學交通車服務實施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13 年 08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130127665號令
法規體系: 教育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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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三十八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身心障礙無法自行上下學者,由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免費提供交
通車接送服務,但以居住於學區內或經新竹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
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安置於其他學區學校就讀者為限。
依前項規定提供交通車接送服務確有困難者,補助其交通費。
本支持服務須納入特殊教育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IEP)之中。


第  三  條  
本辦法之適用對象,指經鑑輔會鑑定安置,並具備下列資格者:
一、設籍並就讀新竹市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學校),領有身心
    障礙證明,障礙程度在中度以上之學生。
二、經專業評估並經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通過之無法自行上下學,須
    由專人專車接送之學生。
前項第二款所稱專業評估,指學校組成專業團隊,參酌個別化教育計畫、
特殊教育方案或其他相關資料,必要時得邀請身心障礙學生之法定代理人
或實際照顧者參加。


第  四  條  
符合第三條規定者,上學期於五月二十日前,下學期於十一月二十日前,
由身心障礙學生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填寫申請表,經學校彙整成冊
,並依據學生搭乘地址擬具交通車行駛路線圖,併同所需經費概算及學校
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通過之紀錄,送本府依據申請情形、學生資格及實際
需要予以審定。


第  五  條  
提供交通車接送服務之學校應訂定相關乘坐規定。


第  六  條  
本辦法補助之交通車應專車專用,不得移作他用。


第  七  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第  八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