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三十八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身心障礙無法自行上下學者,由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免費提供交
通車接送服務,但以居住於學區內或經新竹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
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安置於其他學區學校就讀者為限。
依前項規定提供交通車接送服務確有困難者,補助其交通費。
本支持服務須納入特殊教育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IEP)之中。
第 三 條
本辦法之適用對象,指經鑑輔會鑑定安置,並具備下列資格者:
一、設籍並就讀新竹市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學校),領有身心
障礙證明,障礙程度在中度以上之學生。
二、經專業評估並經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通過之無法自行上下學,須
由專人專車接送之學生。
前項第二款所稱專業評估,指學校組成專業團隊,參酌個別化教育計畫、
特殊教育方案或其他相關資料,必要時得邀請身心障礙學生之法定代理人
或實際照顧者參加。
第 四 條
符合第三條規定者,上學期於五月二十日前,下學期於十一月二十日前,
由身心障礙學生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填寫申請表,經學校彙整成冊
,並依據學生搭乘地址擬具交通車行駛路線圖,併同所需經費概算及學校
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通過之紀錄,送本府依據申請情形、學生資格及實際
需要予以審定。
第 五 條
提供交通車接送服務之學校應訂定相關乘坐規定。
第 六 條
本辦法補助之交通車應專車專用,不得移作他用。
第 七 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第 八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