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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新竹市國民教育及特殊教育地方輔導團設置及組織運作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3 年 08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府教課字第1130128057號函
法規體系: 教育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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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建構課程發展與教學輔導之完善體系
    ,協助學校課程發展與教學輔導,提供教師協作,支持專業學習,依
    國民教育及特殊教育輔導團與中心組織運作辦(以下簡稱運作辦法)
    設立新竹市國民教育及特殊教育地方輔導團(以下簡稱本輔導團)及
    各分團,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輔導團及分團任務如下︰
(一)協助研發、轉化、實踐、宣導課程及教學相關政策。
(二)建置課程與教學輔導網絡,支持教師教學及專業發展。
(三)協助學校發展課程,提供教師課程與教學諮詢、輔導,以提升學生
   學習成效。
(四)發展教學資源、創新教學方法,協助教師進行教學研究,增進教學
   效能。


三、本輔導團置團員二十五人至二十九人,配置如下:
(一)團長一人,由教育處處長兼任,召集團務會議,並綜理團務。
(二)副團長一人,由教育處副處長兼任,協助團長處理團務。
(三)團員,由市長就具課程教學或學科議題專業之下列人員聘(派)兼
   之:
    1、地方團各分團召集人:十五人。
    2、學者專家:二人至三人。(含至少一名特殊教育專家學者)
    3、中央團各分團之輔導員代表:二人至三人。(含至少一名特殊教
    育代表)
    4、學校代表:二人至三人。
    5、機關代表:二人至三人。
   本府得視需要,置一至三位工作人員,由相關人員兼任。


四、本輔導團,依國民教育課程推動需求,下設不分教育階段之國民教育
  地方團之分團:
(一)語文領域國語文分團。
(二)語文領域英語文分團。
(三)語文領域本土語文分團。
(四)數學領域分團
(五)自然科學領域分團。
(六)社會領域分團。
(七)藝術領域分團。
(八)綜合活動領域分團。
(九)健康與體育領域分團。
(十)生活課程領域分團。
(十一)資訊科技領域分團。
(十二)性別平等教育議題分團。
(十三)人權教育議題分團。
(十四)精進教學輔導分團(原地方輔導群)。
  本輔導團依特殊教育課程實施規範課程綱要與課程推動需求,下設不
  分教育階段之特殊教育地方團之分團一團。


五、各分團組成人員兼顧專長及教育階段之均衡性,人數如下:
(一)領域分團:置輔導員八人至二十人;包括三個以上科目之領域分團
   ,得增置一人至二人。
(二)議題分團:置輔導員八人至二十人。
(三)生活課程領域分團:置輔導員四人至十人。
(四)精進教學輔導分團:置輔導員八人至二十人。
(五)特殊教育分團:置輔導員六人至二十人。
  領域分團與議題分團之各教育階段,原則以四至十名輔導員為原則,
  不得少於二位輔導員。
  各分團各配置下列成員:
(一)召集人一人,由市長就具各該分團課程及教學專長之高級中等以下
   學校校長聘(派)兼之,協助統籌規劃及執行分團計畫。
(二)副召集人一至二人,由市長就該分團輔導員聘(派)兼之,協助召集
   人規劃及執行分團計畫。
(三)諮詢委員:一人,由市長就具各該分團領域、學科、議題或課程教
   學專長之學者專家或校長聘(派)兼之。
(四)輔導員:依各分團而異,由本府公開遴選具資格之現職編制内教師
   擔任。
  各分團得視團務需要,置執行秘書或其他相關工作人員處理分團庶務
  。
  特殊教育地方團得依特殊教育法第五十一條第四項規定,統籌運用及
  調派編制內特殊教育教師員額之人力,用以協助辦理輔導團業務。


六、本輔導團工作項目及運作如下︰
(一)配合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及本府推動課程與教學相關政策,研擬、執
   行及檢核輔導團推動計畫。
(二)依中央與地方相關法令,規劃並進行輔導員遴選、獎勵、認證與考
   核工作,確保輔導員課程與教學專業素養。
(三)研討團務發展,協助各分團推展專業研發及輔導工作。
(四)建立教學資源及實踐經驗分享網絡平臺,辦理各分團成果發表或行
   動研究成果分享。
(五)根據現有資源條件及教師專業發展需求,建立輔導員教學觀摩與分
   享機制,並規劃多元輔導策略。
(六)建立輔導員專業成長培訓制度,並健全課程教學與專業人才資源庫
   。
  每年至少應召開團務會議兩次,研擬及檢討輔導團計畫,並針對各分
  團推動計畫及執行成效予以檢核。必要時得由團長召集臨時會議。
  團務會議由團長召集,並擔任主席;團長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其指定
  代理人擔任主席。
  團員參加團務會議,除機關代表外,應親自出席;會議之決議,以二
  分之一以上團員出席,出席團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機關代表由代理
  人出席者,得發言及表決。
  團務會議並得視會議需求,邀請各分團副召集人、輔導員列席。


七、本輔導團各分團之工作項目及運作如下:
(一)連結國民教育及特殊教育中央團規劃支持學校推動課程教學之輔導
   項目,以及年度精進教學品質計畫之推動重點,強化輔導功能,以
   有效提升課程教學品質。
(二)規劃辦理各分團課程、教學與評量及專業領域之增能活動與認證。
(三)協助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領域教學研究會等推動課程、教學與評
   量相關政策。
(四)採多元輔導方式入校,協助教師社群運作及專業發展,將課程、教
   學與評量相關知能,實踐於課堂。
(五)進行課程設計及教材教法研究,提供教師教學資源、經驗分享、教
   學諮詢及意見交流輔導資源。 
(六)協助本府推動之其他重要教育政策與工作。
  每二個月召開一次工作會議,研擬、執行及檢核分團推動計畫之執行
  成效與輔導策略,依據輔導員專長與任務妥適分工;必要時得由召集
  人召集臨時會議。
  工作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其指
  定代理人擔任主席,並得視會議需求,邀集學者專家或學校代表列席
  。
  工作會議可視會議性質,採實體、線上或混成方式進行。


八、本輔導團各分團依工作計畫進行課程與教學輔導方式如下: 
(一)到校輔導:以到校辦理實務分享、提供示例、實作產出、教學演示
   、諮詢座談或其他方式等方式進行。
(二)研習及工作坊:以辦理專題研習、實作產出工作坊、公開教學演示
   等方式進行。
(三)社群運作:以共備觀議、學習診斷、對話討論、觀摩交流、延伸學
   習等方式,進行社群運作。
(四)行動研究:協同學校教師進行,以教學創新、教學研究、教材分析
   、解決問題等主題之研究分析。
(五)其他依本市國民教育及特殊教育推展之需求及特色,發展其他多元
   輔導方式。
  輔導員每週固定時段不排課,以規劃及執行工作計畫。
  第一項第一款之到校輔導,得視輔導之有性,採實體、線上或混成方
  式進行。


九、輔導員遴選方式及資格如下:
(一)由本府組成遴選小組公開遴選。
(二)遴選資格:
  1、具三年以上教學年資之編制內正式教師。
  2、符合各該分團需求者(具學科專長教師證、相關學經歷證明);
    特教輔導團者,應具特殊教育專長。 
  3、其他本府指定之條件。
    前項輔導員之聘任資格、人數、遴選程序及相關資格證明,依本府公
  告之簡章辦理。


十、本輔導團及各分團人員任期及聘(派)兼之機制如下:
(一)團長、副團長、團員之任期為一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由本
      府代表擔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並得補聘(派)兼,其任期至原
      任期屆滿為止。團員為各分團召集人者,應隨各分團召集人異動改
      聘(派)兼之。
(二)召集人、副召集人、諮詢委員、輔導員及其他工作人員之任期為一
   年。任期屆滿前,經本府考核通過者,始得續聘(派)兼之。
  前項人員,於任期有工作不力或違反相關法規之不適任情形者,本府
  得解聘(改派)之,不受任期之限制。


十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以下簡稱教師)經遴選通過,得以下列方
   式之一擔任輔導員:
(一)減授部分基本授課節數,支援分團團務。
(二)減授全部基本授課節數,支援分團團務。
  前項第一款輔導員基本每周減授二至六節課;若受課程無法分割之限
  制,或視各團實際發展需求,各團召集校長得在總減授節數不變前提
  下,依團員肩負業務比重彈性調配減授節數。
  各分團之執行秘書或其他工作人員之每周減授課節數原則為一至二節
  。
    前二項人員減授課節數皆納入分團減授課總節數限制內一併計算。原
  則上國民教育地方團各分團(生活課程領域分團除外)減授課總節數
  為三十至三十六節;生活課程領域團僅單一學習階段(國民小學階段
  ),該分團減授課總節數為十五至十八節;特殊教育地方團至多減授
  課總節數為四十節。
  輔導團人員有出席團務會議、履行專業服務、參加專業增能培訓之義
  務;輔導員之表現列入年度考核作為獎勵、續聘依據。  
  擔任分團召集人、副召集人、輔導員及其他工作人員者,其權益依運
  作辦法第十五條規定辦理。
    分團召集人及副召人得依行政院核定及軍公教人員兼職費支給表規定
  支領兼職費。但教師以商借或借調方式擔任分團召集人及副召集人者
  ,不得支領兼職費。


十二、各分團人員考核方式如下:
(一)教師擔任副召集人及輔導員者:
  1、由本府訂定考核指標,聘請相關人員組成考核小组,依照考核指
        標,就副召集人及輔導員,分別予以考核。
    2、受考核者於自評後,由各分團召集人初評,再由考核小組參考召
        集人初評情形,予以複評。
  3、本府依考核情形,辦理下列事項:
   (1)分數九十分(含)以上:記小功一次,續聘。
   (2)分數八十五分至八十九分:記嘉獎二次,續聘。
   (3)分數八十分至八十四分:記嘉獎一次,得予續聘。
   (4)分數未達八十分:不予敘獎,不予續聘。
(二)教師擔任其他工作人員者:
  1、由分團召集人視工作人員之職責,就其專業知能、溝通協調、工
        作效率與品質等面向訂定考核指標,予以考核。
2、受考核者自評後,由各分團召集人考核。
(三)諮詢委員、擔任召集人或副召集人之校長,由本府視各該分團成效
   考核之。
   教師擔任副召集人或輔導員且考核結果優良者,本府得為下列奬勵
   :
(一)三年內有二次考核之分數九十分(含)以上,並獲記功者,本府得
   安排至國內(外)學校(或機構),進行參訪。
(二)教師減授全部基本授課節數支援副召集人或輔導員者,前款奬勵外
   ,其三年內有二次考核成績達各分團前百分之十者,得向本府申請
   於暑假期間赴國外學校或機構,參與提升課程與教學專業知能之短
   期進修之部分補助;以減授部分基本授課節數擔任輔導員者,部分
   補助之費用,為全時擔任者之二分之一。
(三)獎勵之申請方式及補助額度,由本府另定獎勵計畫辦理,獲獎勵者
   ,應自考核後二年內,一次申請為限。
(四)第二款之獎勵,受補助人員應於完成後,於分團分享成果。
    輔導員以外之分團人員,其參與本輔導團運作,服務績效優良者得優
  予敘獎。


十三、本輔導團應配合本府依運作辦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組成之輔導
   團運作推動管理小組(以下簡稱小組)之安排,出席其會議並報告
   本輔導團及分團運作情形。


十四、本輔導團應制訂輔導員培訓計畫,內容應包括下列範疇:
(一)訂定現職輔導員培訓計畫,辦理課程、教學與評量及專業領域增能
   活動,精進其專業知能及教學輔導效能。
(二)擬訂輔導員種子人才培訓計畫,發掘、培養地方課程與教學專長教
   師為儲備輔導員以利組織永續發展。
(三)配合中央教育主管機關人才培訓計畫,薦派輔導員參加初階、進階
   及領導人培訓認證,並建立資料庫,掌握輔導員換證情形。
(四)訂定輔導員參加專業領域增能分享機制,將專業學習成果分享至輔
   導團及學校,發揮專業影響力。
  分團召集人應了解輔導員參與教育部及本府辦理之培訓之狀況。


十五、本輔導團及分團之辦公及活動處所,由本府指定設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