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新竹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第二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新竹市政府,執行機關為新竹市衛生局(以下簡稱衛
生局)。
第三條
檢舉查獲重大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之案件,依本辦法給予檢舉人
獎勵。
前項所稱重大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案件(以下簡稱重大食安案件),
指下列各款情形之ㄧ:
一、製造之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攙偽或假冒情形。
二、製造之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
第四條
檢舉人檢舉重大食安案件時,應以書面、電子郵件或言詞方式,並檢具具
體違法事證向衛生局提出。
前項檢舉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檢舉人姓名、身分證統一號碼、聯絡方式及地址。
二、被檢舉人姓名與地址,或被檢舉公司(商號)名 稱、負責人姓名及營
業地址。但負責人姓名或名稱不明者,得免記載。
三、違規產品名稱、可供調查之線索及相關具體違法情節內容。
以言詞檢舉者,由衛生局作成書面紀錄,由檢舉人確認其檢舉內容並閱覽
後簽名、蓋章或按指印。
第五條
檢舉人依本辦法檢舉重大食安案件,經衛生局查證屬實並裁罰確定後,按
罰鍰實收金額之百分之五十發給檢舉獎金。受處分人分期繳納罰鍰者,其
獎金得分次發給。
同一案件經按次連續處罰者,檢舉獎金發放以一次為限,並以第一次之確
定處分所實收之裁罰金額為計算標準。
第六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發給檢舉獎金:
一、檢舉人為執行公共衛生業務之所屬人員及其配偶、前配偶、三親等內
之血親或姻親。
二、檢舉違反衛生管理法規之內容,係網際網路、資訊軟體、報章雜誌之
廣告、購物型錄。
三、檢舉前,經主管機關、司法機關及其他有關單位已先行發現並依程序
進行調查或已查知違規行為人及違規事實。
四、以匿名或非以真實姓名及身分證統一號碼檢舉。
五、以言詞檢舉,未於書面紀錄簽名、蓋章或按指印。
六、檢舉案件查無具體事證或與檢舉事證不符。
七、非本市管轄之案件。
八、應受處分人提起行政救濟或其他原因,致其行政處分撤銷。
第七條
二人以上聯名檢舉之案件,其奬金應由全體檢舉人具領;二人以上分別對
同一案件檢舉者,依受理時間判別認定檢舉先後,其奬金發給最先檢舉者
,無法分別檢舉先後時,平均發給之。
第八條
依本辦法領取獎金應檢附身分證正反面及存摺封面影本,並填寫領款收據
正本,郵寄或逕送衛生局辦理。
依本辦法核發之獎金,經主管機關通知檢舉人領取,通知送達之翌日起三
個月未領取者,視為放棄。
如發現有詐領情事,除依法追究外,並追繳已領之獎金。
第九條
檢舉人之姓名、年齡、住址、文書、圖畫、消息、相貌、身分資料或其他
足資辦別檢舉人之物品,應予保密;如有洩密情事,應依刑法或其他法律
處罰或懲處。
對於檢舉資料,應以密件保存,並禁止第三人閱覽或抄錄。
第十條
本辦法所定獎金,由衛生局編列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