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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10:5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新竹市教育網路中心設置運作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府教輔字第1130126711號函
法規體系: 教育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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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供新竹市轄內各級學校及教育單位
  (以下簡稱各校)學術網路連線服務,推展網際網路資安管理、數位
  教育學習環境及教育行政數位化作業等相關支持系統,依國民教育及
  特殊教育輔導團與中心組織運作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法)第十條第
  一項規定,設新竹市教育網路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中心任務如下:
(一)配合臺灣學術網路之整體政策,維運及及推動網路基礎建設、應用
   服務及資安管理等業務。
(二)維護各校介接本中心之連線網路及相關基礎服務。
(三)協助各校校園網路規劃、應用及管理事項。
(四)協助各連線學校防治網路色情、暴力等不當資訊之過濾,保護連線
   學校學生避免接觸對身心有害之資訊。
(五)規劃及建置教育行政服務網站系統及教育網路服務網站系統。
(六)規劃及推廣教育資訊相關活動與競賽。


三、本中心採任務編組方式,人員編制如下:
(一)召集人1人。
(二)副召集人2-3人。
(三)專業工作人員六至十六人。
(四)其他工作人員二至六人。


四、前點人員依下列業務專長聘(派)兼之:
(一)召集人:負責綜理本中心各項業務,由本府就具本中心業務專長之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或專業工作人員聘(派)之。
(二)副召集人:以襄助召集人綜理本中心事務,負責規劃、執行各分項
   業務,由本府就具本中心業務專長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或專業
   工作人員聘(派)兼之。
(三)專業工作人員:由本府組成遴選小組,公開自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
   段編制內正式教師中符合本中心業務專業需求遴選擔任。但運作辦
   法施行前,符合資格者,經本府考核通過後,得聘兼之,免重新辦
   理遴選作業。
(四)其他工作人員依據執行相關計畫及專案任務設置。


五、本中心人員之權益:
(一)教師得以部分時間或全部時間擔任專業工作人員,採部分時間擔任
   者,減授部分基本授課節數,採全部時間擔任者,減授全部基本授
   課節數。
(二)教師擔任本中心職務者,依其職務於聘任期間之權益如下:
   1、教師擔任召集人、副召集人:
     (1)得依行政院核定及「軍公教人員兼職費支給表」規定支
       領兼職費,借調及商借者不得支領。
     (2)聘任期間之年資,比照學校兼行政職務之教師,採計為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主任甄選之資績評分。
     (3)比照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兼行政職務之規定,支給休
       假、休假補助及未休假加班費。
   2、教師擔任專業工作人員:
     (1)聘任期間之年資,比照學校兼行政職務之教師,採計為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主任甄選之資績評分。
     (2)以全部時間擔任者,比照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兼行政
       職務之規定,支給休假、休假補助及未休假加班費。
(三)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擔任本中心之召集人或副召集人者,聘任期
   間得支領依第二款第一目之1規定之兼職費。


六、本中心人員服勤期間之差勤、事、病、休假等事宜依本府員工差勤管
  理要點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新竹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