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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新竹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組織規程
公發布日: 民國 113 年 10 月 0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04 日
※本次發布之條文全部或部分尚未施行(實施),施行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府人任字第1130176943號令
法規體系: 組織類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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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本規程依新竹市衛生局組織規程第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新竹市衛生局為建構完整長期照顧體系,保障身心障礙或失能者能獲得適
切的服務,增進獨立生活能力,提升生活品質,以維持尊嚴與自主,特設
新竹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掌理下列事項:
一、長期照顧相關業務之規劃與推動、失智症照顧、外籍家庭看護工申審
    作業等。
二、依長期照顧服務法設立之相關機構管理、長期照顧人員培訓及管理。
三、照顧資源開發及運用、出院準備服務等事項。


第 三 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承市長之命,兼受新竹市衛生局局長之督導,綜理本
中心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秘書一人,襄理中心業務。


第 四 條  
本中心置護理師、社會工作師、助理員。


第 五 條  
本中心置人事管理員,由新竹市政府人事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
事項。


第 六 條    
本中心置會計員,由新竹市政府主計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
統計事項。 


第 七 條    
本中心政風業務,由本中心派員兼辦。


第 八 條    
主任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秘書代行,秘書因故不能代行時,依
第四條所列順序代行之。


第 九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或級別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十 條    
本中心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中心訂定。


第十一條  
本規程施行日期,由新竹市政府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