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本規程依新竹市衛生局組織規程第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新竹市衛生局為建構完整長期照顧體系,保障身心障礙或失能者能獲得適
切的服務,增進獨立生活能力,提升生活品質,以維持尊嚴與自主,特設
新竹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掌理下列事項:
一、長期照顧相關業務之規劃與推動、失智症照顧、外籍家庭看護工申審
作業等。
二、依長期照顧服務法設立之相關機構管理、長期照顧人員培訓及管理。
三、照顧資源開發及運用、出院準備服務等事項。
第 三 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承市長之命,兼受新竹市衛生局局長之督導,綜理本
中心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秘書一人,襄理中心業務。
第 四 條
本中心置護理師、社會工作師、助理員。
第 五 條
本中心置人事管理員,由新竹市政府人事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
事項。
第 六 條
本中心置會計員,由新竹市政府主計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
統計事項。
第 七 條
本中心政風業務,由本中心派員兼辦。
第 八 條
主任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秘書代行,秘書因故不能代行時,依
第四條所列順序代行之。
第 九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或級別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十 條
本中心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中心訂定。
第十一條
本規程施行日期,由新竹市政府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