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下簡
稱身權法)之保護安置案件,並追償本府先行支付之相關費用,特訂
定本作業規定。
二、處理身心障礙者保護安置案件時,於安置日起三週內發文協尋親屬後
進行協商或召開扶養義務人協調會議,目的為協調身心障礙者保護個
案照顧事宜,並告知雙方之權利、義務等,並於會後將會議結果以公
函方式寄送予扶養義務人。
身心障礙者保護個案入住安置機構後,協助轉介失能評估或身心障礙
鑑定,輔導親屬協助個案取得福利身分或申請相關福利資源。
負扶養義務者與個案之間有民法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條之一情事,告知
雙方負扶養義務者可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條之一請求法院減輕或
免除其扶養義務。
三、本作業規定所訂追償義務人如下:
(一)依身權法第七十七條規定予以適當安置者,追償對象為身心障礙者
本人或其扶養義務人。
(二)依身權法第七十八條規定予以緊急安置及第八十條規定經法院裁定
繼續保護安置者,追償對象為行為人。
四、本府依據新竹市身心障礙者緊急、繼續、延長及短期安置暨相關費用
補助計畫標準計算費用。
追償義務人應償還之費用為本府先行支付之保護安置費、醫療及看護
費用等相關必要費用,及扣除個案申請相關政府公費安置補助後之差
額費用。
五、追償費用期間係自受保護安置入住機構第一日起至終止安置日止。
六、經社工員進行協商或召開扶養義務人協調會議後,提供安置費追償義
務人通知名單、相關福利身分及補助證明文件後,計算追償費,檢具
費用單據影本及計算書,以公文書通知追償義務人於三十日內償還本
府先行支付之保護安置費等相關必要費用,並教示救濟程序,且合法
送達;逾期未償還者,再以公文書通知十日內償還,仍未償還者,得
移送行政執行。
七、追償義務人若逾期未能償還本府先行支付之保護安置費用,除得依行
政執行法相關規定辦理外,若追償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由本府主
動了解緣由,必要時得依申請或依職權辦理專案分期、減收或免予追
繳:
(一)無力一次償還者,由本府評估其經濟能力以決定還款期數,每期償
還金額得酌予調整。
(二)依據民法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條及一千一百一十八條之一取得民事裁
定確定證明書為減輕或免除扶養者。
(三)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領有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
補助者。
(四)經濟弱勢民眾、遭遇重大變故(如罹患重病、失業、失蹤、入獄服
刑或其他原因無法工作及不可抗力之災變)或因其他特殊情形,致
無力負擔者。
(五)其他經本府實地訪視評估以負扶養義務者或受扶養權利者最佳利益
考量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