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要點依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五項規定
訂定之。
二、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辦理新竹市立實驗高級中等學
校(以下簡稱實驗學校)校長遴選作業程序如下:
(一)組成學校校長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遴委會)。
(二)公告當年度學校校長遴選簡章。
(三)公告學校校長任期屆滿及出缺之學校名單。
(四)召開遴委會會議。
(五)辦理各階段遴選作業。
(六)公告遴選結果,並由本府依遴委會審議通過之校長人選
一人,核定聘任。
三、遴委會置委員十三人, 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秘書長兼任,
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代表三人。
(二)實驗教育之專家或學者共二人。
(三)社會公正人士二人。
(四)具有辦理實驗教育經驗之學校校長或主管三人。
(五)具有實驗教育經驗之教師一人。
(六)實驗教育家長代表或子女接受實驗教育者代表一人。
委員任期一年,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期
滿得續聘派之;委員於任期內因故出缺時,由本府按身分別
依前項規定遞補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遴委會委員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遴委會視任務需要不定期開會,由召集人召集之,並擔任主
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遴委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應有
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議,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
得決議。
遴委會會議得視需要採行視訊方式辦理。
四、遴委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教育處科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
,綜理遴委會業務並為發言人;置秘書若干人,由本府指派
人員兼任,協助執行秘書處理業務。
五、校長任期包含公立學校及實驗學校合併計算。
六、校長候選人之規範如下:
(一)不得對其他校長候選人作匿名指控或發表不當言論。
(二)不得違反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七、遴委會委員審議有關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
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及有學位論文指導之師生關係者
,應自行迴避。
八、 遴委會委員參與校長遴選工作,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詳閱遴選及候選人之各項資料及參酌遴委會面談情形
,對每位校長候選人之品德操守、辦學理念、學校經
營方案等進行廣泛深入了解,並本公平、公正之原則
及獨立自主之精神進行遴選。
(二)遴委會委員必要時得推選組成訪視小組,並作成實地
訪評報告或說明。
(三)不得接受校長候選人、遴委會委員或其他人員為校長
候選人辦理之邀宴、關說等相關活動。違反者,由本
府解任之。
(四)不得就遴選工作單獨或聯合召開記者會,所有資訊之
發布,一律由遴委會執行秘書負責之。違反者,由本
府解任之。
(五)對於匿名指控事項不得提遴委會討論審議。
九、遴選作業有關校長出缺學校名單、申請作業、遴選結果、作
業日程及其他相關事宜,由本府適時以公函並於本府教育處
網站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