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四條
之三第二項規定,規範新竹市(以下簡稱本市)建築基地因特殊環境需求
得免設置雨水貯集滯洪設施,特訂定本標準。
第 二 條
本市建築物之建築基地,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免設置雨水貯集滯洪
設施:
一、建築基地位於新竹漁港區域內。
二、其他經本府指定之地區。
第 三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