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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新竹市建築基地免設置雨水貯集滯洪設施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14 年 04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140071660號令
法規體系: 都計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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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四條

之三第二項規定,規範新竹市(以下簡稱本市)建築基地因特殊環境需求

得免設置雨水貯集滯洪設施,特訂定本標準。

 

第 二 條   

本市建築物之建築基地,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免設置雨水貯集滯洪

設施:

一、建築基地位於新竹漁港區域內。

二、其他經本府指定之地區。

 

第 三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