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新竹市廢水及污水排放管理自治條例
公發布日: 民國 114 年 08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140138018號
法規體系: 環保類
立法理由:
法規功能按鈕區
第 一 條
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新竹市(以下簡稱本市)飲用水取水
口及灌溉渠道取水口上游廢水及污水排放管理,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 二 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本府,主辦機關(單位)為新竹市環境保護局及
本府工務處。各機關(單位)業務權限劃分如下:
一、新竹市環境保護局:
(一)本自治條例之督導及協調。
(二)本市飲用水取水口及灌溉渠道取水口上游廢水及污水排放管理實施
      計畫之彙整及修訂。
(三)第四條、第五條之幕僚作業。
(四)本市轄內管制執行區域內事業廢(污)水排水設施現況調查及分析
      。
(五)管制區域之劃設、管制執行區域範圍之劃定及預定實施期程之規劃
      。
(六)違反本自治條例之處罰。
二、工務處:
(一)本市轄內排水渠道現有圖資之整合、分期分區調查排水渠道分布現
      況及圖資之整建。
(二)本市轄內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執行現況及預定執行期程之規劃。
(三)管制執行區域內一般用戶污水排水設施現況調查及分析。
(四)管制區域之劃設、管制執行區域範圍之劃定及預定實施期程之規劃
      。
三、本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單位):應就業務職掌範圍內,協助辦理
    管制執行區域一般用戶之管制、稽查及其他本自治條例相關事項。
前項各機關(單位)業務權責劃分有爭議時,由本府協調之。


第 三 條  
本自治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飲用水取水口:指本市轄內依飲用水管理條例第五條第四項公告之飲
    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內之各取水口。
二、灌溉渠道取水口:指本市轄內農田水利主管機關依農田水利法公告農
    田水利設施範圍之灌溉專用渠道起點。
三、地面水體:指存在於河川、湖潭、水庫、池塘、灌溉渠道、各級排水
    路或其他體系內全部或部分之水。
四、事業:指水污染防治法第二條第七款所指定之事業。
五、一般用戶:指事業外之其他用戶。
六、廢水:指事業於製造、操作、自然資源開發過程中或作業環境所產生
    含有污染物之水。
七、污水:指下列各目含有污染物之水。
(一)一般用戶所產生含有污染物之水。
(二)事業所產生廢水以外含有污染物之水。
八、管制區域:指本府於本市轄內飲用水取水口上游或灌溉渠道取水口上
    游範圍內劃定之區域。
九、管制執行區域:指管制區域內已完成公共污水下水道,經本府公告可
    供用戶排水設施聯接使用,且已公告實施廢(污)水排放點位管制之
    區域。
十、排水設施:指公私場所排洩廢水或污水之設備。


第 四 條  
本府應邀集水利、環境工程、生態及河川復育等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及民
間團體代表組成新竹市廢水及污水排放管理推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推動委
員會)。
前項推動委員會設置及運作辦法,由本府另定之,應於本自治條例公告日
起三個月內訂定,該要點應包括委員組織、會議召開頻率及會議資訊公開
方式。


第 五 條  
本府應訂定新竹市廢水及污水排放管理實施計畫(以下簡稱實施計畫),
並於推動委員會成立日起六個月內提送推動委員會審議。
實施計畫應明定下列事項:
一、本市轄內排水渠道現有圖資整合結果、分期分區調查排水渠道分布現
    況並彙建圖資之預定執行期程。
二、本市轄內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執行現況及預定執行期程。
三、管制區域之範圍。
四、管制執行區域之預定分區範圍及各區預定實施期程。
五、管制執行區域(含預定分區)內事業及一般用戶廢(污)水排水設施
    現況調查及分析結果。
六、其他事項。
實施計畫經推動委員會審議通過,由本府公告執行,每四年至少應辦理檢
討一次;必要時,得隨時更新。


第 六 條 
管制執行區域內之事業及一般用戶應將產生之廢(污)水排洩於污水下水
道系統,不得排放廢(污)水於本市轄內飲用水取水口上游或灌溉渠道取
水口上游地面水體。
前項管制執行區域及其實施期程,由本府另行公告。


第 七 條  
第二條所定之各機關(單位)為執行本自治條例,必要時,得派員攜帶證
明文件進入公私場所進行勘查。
前項公私場所之所有人或占有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勘查。
第一項勘查,必要時,得洽請轄區警察機關協助。


第 八 條  
管制執行區域內之事業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萬
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管制執行區域內一般用戶之排水設施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處新臺幣一
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第 九 條  
違反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者,除得行政執行外,並得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三
萬元以下之罰鍰,且得按次處罰至履行義務為止。


第 十 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