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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新竹市里鄰長死亡慰問金核發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府民行字第 1140180008 號函
法規體系: 民政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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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新竹市(以下簡稱本市)里、鄰長
    在職期間死亡慰問金發放遺屬作業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市里、鄰長於任期內死亡者,發給一次死亡慰問金,其數額如下:
 (一)里長: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二)鄰長:新臺幣一萬元。


三、死亡慰問金之受領人順序如下:
  (一)配偶。
  (二)直系血親卑親屬。
  (三)父母。
  (四)兄弟姐妹。
  (五)祖父母。
    前項第二款之受領人,以親等近者為先。
    無第一項之受領人時,以其生前指定之人為受領人。


四、死亡慰問金之申請,應檢附下列資料:
  (一)死亡證明文件正本。
  (二)除戶謄本。
  (三)受領人與里、鄰長關係證明文件之一:
     1、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2、戶口名簿影本。
     3、戶籍謄本。
  (四)受領人領款收據正本。
  (五)受領人受領帳戶資訊影本。
  (六)同一順序受領人有數人者,應繕具切結書正本。


五、死亡慰問金,受領人應於里、鄰長死亡之次日起六個月內申請。
    死亡慰問金由本市各區公所辦理資格審核,並於受領人申請之次日起
    一個月內函報本府撥款。

   
六、辦理死亡慰問金所需之經費,由本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