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廣城市行銷,提升城市觀光宣傳效益,
並有效管理新竹市吉祥物(以下簡稱本市吉祥物)及新竹市商標之運用,
特訂定本須知。
二、本市吉祥物及新竹市商標運用,指商業或非商業之實體使用、專用圖檔
、及其衍生性授權產品之非專屬授權。
三、本須知之名詞定義如下:
(一)本市吉祥物:指本府為宣傳城市觀光所設計之虛擬人物。
(二)新竹市商標:指本市品牌識別設計之圖像。
(三)實體使用:指使用本市吉祥物之實體偶裝。
(四)專用圖檔:指由本府製作關於本市吉祥物及新竹市商標之文字、圖形、
記號、顏色、立體形狀、影像及聲音等,或其他足以使民眾認知為本府
所製作之專用圖檔。
(五)衍生性授權產品:指以專用圖檔為素材,為開發、產製,並經本府審核
通過,授權之各類衍生應用之產品。
(六)商業使用:指以獲取商業利益或金錢報酬為目的,利用本市吉祥物實體
偶裝或本市吉祥物及新竹市商標專用圖檔、衍生性授權產品之行為。
(七)非商業使用:指本府認定非基於營利目的利用本市吉祥物實體偶裝或本
市吉祥物及新竹市商標之專用圖檔、衍生性授權產品之行為,包括但不
限於公益目的或觀光推廣等利用行為。
四、申請人資格如下:
(一)政府機關(構)及學校。
(二)經政府機關(構)合法登記之公私立團體(含法人)。
五、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府提出申請:
(一)本市吉祥物及新竹市商標運用相關申請表及切結書(附件一至附件四)
。
(二)申請人核准設立或登記證明文件影本;政府機關(構)及學校免備文。
(三)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納稅申報書收執聯;政府機關(構)及學校無
須提供。
(四)其他經本府指定之文件或物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同意:
(一)申請用途違反法令規定、公序良俗或有侵害他人權利之虞。
(二)不符合公益性或有其他不適宜運用之情事。
(三)其他足生損害本府權益之情事。
六、申請期限:
(一)實體使用:政府機關(構)及學校應於活動時間開始之日前十五個工作
日提出,其餘申請案件應於活動時間開始之日前一個月提出。
(二)專用圖檔及衍生性授權產品:政府機關(構)及學校應於使用期間開始
之日前十五個工作日提出,其餘申請案件應於使用期間開始之日前三個
月提出。
七、申請人應負擔之費用及義務:
(一)實體使用:
1、申請人支付偶裝相關費用(包含申請人自行聘請之操偶師、偶裝運送及消
毒除臭等)。
2、如有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致偶裝毀損或嚴重髒污,由本府委託之廠商
報價修復,並由申請人負擔費用。
3、本府核准後,申請人應繳納保證金新臺幣五千元整。於實體使用完畢後,
有前目情形者,本府得先自保證金中扣除,餘額退還,不足時,得追償之
;若無爭議事項或待解決事項,本府無息退還保證金。申請人如為政府機
關(構)及學校,得免收保證金。
(二)專用圖檔及衍生性授權產品:
1、本府核准後,申請人應繳納授權金(附件五),並簽訂授權契約。但申請
人為政府機關(構)及學校,無須簽約並得免繳納授權金;非商業使用者
,得免繳納授權金。
2、製作之產品公開使用前,應提供成品予本府運用。
(三)本市吉祥物及新竹市商標之著作權及商標權均屬本府所有,申請人未經
本府同意不得擅自任意裝飾或改變吉祥物或新竹市商標原貌。
審核結果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經同意運用者,其運用範圍、期間、限制
及權利義務以契約定之。
八、前項契約簽定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得書面通知終止或解除契約,申
請人不得異議:
(一)違反法令規定或公序良俗。
(二)實際運用情形與審核同意之申請內容不符。
(三)未經本府同意逕變更設計或提供第三方運用。
(四)不符合公益性或其他足生損害本府權益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