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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新竹市學校衛生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府教體字第1140203002號
法規體系: 教育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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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學生及教職員工健康,奠定國民健康
    基礎及提升生活品質,依學校衛生法第五條規定,設新竹市學校衛生委員
    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提供學校衛生政策及法規興革之之諮詢指導意見。
(二)提供學校衛生之計畫、方案、措施及評鑑事項之諮詢指導意見。
(三)提供學校衛生教育與活動之規劃及研發事項之諮詢指導意見。
(四)提供學校健康保健服務之規劃及研發事項之諮詢指導意見。
(五)提供學校環境衛生管理之規劃及研發事項之諮詢指導意見。
(六)協調相關機關、團體推展學校衛生事項。
(七)其他推展學校衛生之諮詢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十五至十九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教育處處長兼任;一
    人為副主任委員,由教育處副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市長就下列人員聘(
    派)兼之:
(一)本府相關業務單位(機關)之單位主管(機關首長)。
(二)學校衛生教育績優現職人員。
(三)學校衛生學者專家。
(四)相關民間團體代表。
(五)其他相關人員。
   本會委員任一性別委員人數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但代表單位(機關)或團體出任者
   ,應隨其本職進退。委員任期內出缺時,得予補聘(派),其任期至原任期
   屆滿之日為止。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教育處體育保健科科長兼任之,承主任委員之命
    ,綜理各項事務。




五、本會每學年度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
    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





六、本會召開會議時,得邀請本會委員以外之相關單位代表或人員列席說明、
    討論及提供意見。




七、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