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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新竹市政府文化創意產業推動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5 年 0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文藝字第 1150037691 號函
法規體系: 文化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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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竹市政府為辦理文化創意產業相關計畫與方案之推動及整合,特設新竹市
    文化創意產業推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關於新竹市文化創意產業相關業務之跨局處協調與整合、年度相關計畫
    執行成效之審議及檢討等事項。
  (二)推動參與有關文化創意產業發展事務之跨縣市合作。
  (三)協調推動產業跨領域發展,促成文化產業之資源共享。
 (四)其他與文化創意產業相關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十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市長兼任或由市長指定副
  市長或秘書長一人兼任;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新竹市文化局(以下簡稱文
  化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市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產業發展處、城市行銷處、教育處、勞工及青年處及其他相關局處之局
    處長或副局處長。
 (二)民間文化創意產業代表、專家及學者三至七人。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四、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代表單位(機關)兼任者,應
  隨其本職進退。
  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聘(派)兼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文化局視覺藝術科科長兼任,承正、副主任委員之命
  ,綜理本會會務。


六、本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
  員代理之;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均無法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


七、本會開會時,得視議題需要,邀請有關人員出、列席。


八、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單位(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除主任委員、副主任
  委員外,如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九、本會委員對於審查案件有利害關係者,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
  規定迴避。


十、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十一、本會所需經費由文化局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