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竹市政府為辦理文化創意產業相關計畫與方案之推動及整合,特設新竹市
文化創意產業推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關於新竹市文化創意產業相關業務之跨局處協調與整合、年度相關計畫
執行成效之審議及檢討等事項。
(二)推動參與有關文化創意產業發展事務之跨縣市合作。
(三)協調推動產業跨領域發展,促成文化產業之資源共享。
(四)其他與文化創意產業相關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十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市長兼任或由市長指定副
市長或秘書長一人兼任;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新竹市文化局(以下簡稱文
化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市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產業發展處、城市行銷處、教育處、勞工及青年處及其他相關局處之局
處長或副局處長。
(二)民間文化創意產業代表、專家及學者三至七人。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四、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代表單位(機關)兼任者,應
隨其本職進退。
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聘(派)兼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文化局視覺藝術科科長兼任,承正、副主任委員之命
,綜理本會會務。
六、本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
員代理之;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均無法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
七、本會開會時,得視議題需要,邀請有關人員出、列席。
八、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單位(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除主任委員、副主任
委員外,如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九、本會委員對於審查案件有利害關係者,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
規定迴避。
十、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十一、本會所需經費由文化局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