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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新竹市政府所屬機關學校兼辦政風業務人員設置及聯繫注意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5 年 04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府政行字第1150067679號
法規體系: 政風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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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協助所屬未設置政風單位之機關、學校(
    以下簡稱機關)辦理政風業務,使政風工作得以順利推展,樹立清廉服務
    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機關應遴選符合下列條件之人員兼辦政風業務:
(一)品德端正,具服務熱忱及操守廉潔者。
(二)熟諳機關業務運作並具協調能力者。
(三)機關正式編制內人員。
(四)非承辦採購業務人員。



三、機關應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將兼辦政風業務人員名冊,函送本府政風處
    備查;異動時亦同。



四、兼辦政風業務人員承各機關首長之命及本府之指導,辦理下列事項:
(一)受理受贈財物、飲宴應酬、請託關說或其他涉及廉政倫理事件之通知、
      知會、登錄、諮詢及通報事項。
(二)機關公務機密維護與安全維護之宣導、通報及其他配合事項。
(三)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及利益衝突迴避之諮詢、宣導及通報。
(四)廉政宣導事項。
(五)本府政風處或首長指示辦理之有關政風事項。
      兼辦政風業務人員辦理前項各款事項時,應分別適用各該業務法規,遇
      有法規適用疑義,得洽詢本府政風處。



 
五、本府政風處每年得辦理相關講習、訓練或座談會,以增進兼辦政風業務人
    員間之聯繫,並強化工作觀念及知能。



六、兼辦政風業務人員著有績效,兼辦期間六個月以上未滿一年者,得敘嘉獎
    一次,滿一年者,最高得敘嘉獎二次;兼辦政風業務人員之獎勵事宜,由
    本府政風處於每年度結束後,統籌辦理。



 
七、兼辦政風業務人員如涉貪瀆不法或品德、言行不檢,經查證屬實者,除視
    情節依相關規定懲處外,應立即撤換,免兼辦政風業務。



八、機關兼辦政風業務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因執行業務所需交通及加班等費用
    ,得於各該機關依規定核實報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