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特殊教育法之精神,使資賦優異
學生(以下簡稱資優學生)獲得適性教育,充分發展其學習潛能,特
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定資賦優異特殊教育班(以下簡稱資優班),包括高級中等
學校集中式資優班、國民中小學分散式資優資源班及資優巡迴輔導班
。
三、資優班安置之對象,指經新竹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
安置之資優學生(以下簡稱鑑輔會)。
四、高級中等學校與國民中學資優班每班編制教師三人,國民小學每班編
制教師二人;每班置導師一人。
資優班教師應優先遴聘具該教育階段資賦優異類合格教師證書者。如
聘任困難,得暫時遴聘已修畢特殊教育三學分或累計相關研習達五十
四小時以上之教師,但該類教師連續受聘超過三學年者,應接受指派
參與資優學分班培訓。
五、資優班教師授課時數依新竹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教師每週
教學節數編排及專責單位設置辦法辦理。
如資優班課程教學需要於假期辦理研習營,其節數得由學期間之授課
節數彈性調整沖抵之,調整方式以不超過資優班每星期總授課時數百
分之十。
學校應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查核教師授課時數及資優資源班課表。
六、資優班教師工作職責如下:
(一)課程與教學:依學生之個別或小組需求彈性調整課程,包括:
學習內容、學習歷程、學習環境、學習評量等。
(二)個案管理:建立學生檔案,擬定並執行個別輔導計畫,關切學
生學習與適應狀況,提供諮詢與行為處理及輔導等。
(三)合作與支持:課程、教學與評量調整之支持,提供家長、普通
班教師資優教育相關諮詢與親職教育,執行資優學生於普通班
之間接服務。
(四)協助辦理資優學生鑑定,包含發掘具資賦優異潛能或雙重特殊
需求學生。
(五)建立畢業學生追蹤輔導機制與人才檔案,結合社區資源及人力
資源,及配合其他資優班行政工作。
七、學校應成立資優班課程與教學研究小組,並以團隊合作方式研訂課程
計畫及編選教材。
資優教育課程應設計兼顧認知及情意發展之適切內容,除學生專長領
域之加深、加廣或加速學習外,應加強培養社會關懷、人際互動、批
判思考、創造思考、問題解決、獨立研究及領導等能力。
八、資優資源班及巡迴輔導班之排課,採下列方式辦理:
(一)外加方式:利用彈性學習課程時間及未列在學習總節數內之時
段等時間,以安排特殊需求領域課程科目為主。
(二)抽離方式:按學生專長學科抽離;學習功能優異領域或科目,
每週抽離、外加式課程之節數,以不超過學習總節數之十節為
限。
九、巡迴輔導班教師應依「新竹市國民中小學特殊教育教師調配支援實施
方案」提供未入資優資源班之資優學生巡迴輔導,或依人力調配情形
支援資優資源班教學。
十、資優學生之個別輔導計畫須以團隊合作方式訂定,參與人員應包括學
校行政人員、特殊教育與相關教師、學生家長及學生本人。
新生及轉學生之個別輔導計畫,學校應於其安置或入學後一個月內訂
定,在學舊生之個別輔導計畫應於開學前訂定;且每學期應至少檢討
一次。
個別輔導計畫得採同質小組方式規劃設計,必要時得以協同教學方式
實施。
十一、資優班之課程應依學生個別或小組需求彈性調整,課程規劃須送學
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特推會)審議,融入學校課程計畫
後,再送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通過並報本府備查。
十二、資優班學生如優弱勢能力改變、適應不良或有其他特殊需求,經輔
導介入仍未改善者,經家長同意及特推會審議後,得暫停或終止其
資優班課程,並提報新竹市鑑輔會重新安置。
十三、學校申請設置資優班,應提出設班計畫,其內容應包含經營理念、
師資規劃、課程規劃、輔導措施、設備空間、經費資源及辦學績效
等。
本府應邀集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考量區域均衡與資源之合理分
配,就學校提出之設班計畫進行審查及實地訪視,明定學校申請設
置資優班,應提出設班計畫並經審查小組評議,經審查後,由本府
核定設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