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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新竹市政府市區汽車客運審議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5 年 07 月 14 日
※本次發布之條文全部或部分尚未施行(實施),施行日期:民國 115 年 08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府交運字第 1150120699 號
法規體系: 交通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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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汽車運輸業審核細則第七條第二項及
    大眾運輸事業補貼辦法第八條規定,促進新竹市(以下簡稱本市)市區汽
    車客運服務健全發展,並就客運路線、補貼申請、費率及評鑑之審議建立
    公平、客觀之審核制度,特設新竹市政府市區汽車客運審議會(以下簡稱
    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本市市區汽車客運業申請籌設之審議。
(二)本市市區汽車客運路線申請經營者之評選。
(三)本市市區汽車客運路線新闢及撤銷之審議。
(四)本市市區汽車客運之票價、票證、路線及資訊等之審議。
(五)本市市區汽車客運業營運服務評鑑之審議。
(六)本市市區汽車客運業營運虧損補貼之審議。
(七)其他有關本市市區汽車客運相關問題之審議。


三、審議本市市區汽車客運業營運服務評鑑之事項如下:
(一)評鑑執行要點。
(二)評鑑作業辦理方式。
(三)評鑑指標及評鑑資料。
(四)評鑑成績。
(五)營運與服務評鑑爭議事項。
(六)營運與服務評鑑研究發展項目。
(七)其他有關汽車客運業營運與服務評鑑計畫。


四、審議本市市區汽車客運業營運虧損補貼之事項如下:
(一)申請路線別補貼條件。
(二)申請路線別補貼計畫。
(三)申請路線別每車公里合理營運成本。
(四)申請路線別補貼優先順序。
(五)修訂原核定路線別補貼計畫。
(六)補貼與營運及服務評鑑結果運用方式。
(七)其他依政策需要補貼相關事宜。


五、本會置委員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交通處處長兼任;一人為副召
    集人,由交通處副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市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交通部公路局新竹區監理所代表一人。
(二)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代表一人。
(三)新竹縣政府代表一人。
(四)財政處代表一人。
(五)主計處代表一人。
(六)本府有關業務之機關(單位)代表或具專門學識經驗之學者四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
    (派)兼,其任期至原聘期屆滿之日為止。代表機關(單位)或團體出任
    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本會委員任一性別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六、本會下設工作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交通處大眾運輸科科長兼任;組
    員若干人,由交通處相關人員兼任之。工作小組承召集人之命,負責相關
    工作之推動、協調與評鑑作業方式及相關計畫之研議。


七、本會開會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本會開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非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不得決
    議。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但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除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外
    ,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派相關業務主管或人員代表出席。

八、本會開會時,得邀請相關人員及機關團體列席,進行決議時列席人員應先
    行迴避;必要時得舉辦公聽會,邀請相關公路主管機關及有關人員等出列
    席說明。


九、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本會所需各項經費,由交通處年度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