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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新竹市政府科學教育館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5 年 07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文圖字第 1150127993 號函
法規體系: 文化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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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設立及推動新竹市科學教育館相關事務,
    特設新竹市政府科學教育館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
    要點。

二、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提供新竹市科學教育館發展政策及計畫之諮詢。
(二)協助新竹市(以下簡稱本市)科學教育、科學傳播及跨域學習事項之推
      動。
(三)提供本市科學教育與科技產業、學術機構及民間資源整合之諮詢。
(四)提供本市科學教育館舍之展覽、教育推廣、科學體驗及相關專業計畫輔
      導與諮詢。
(五)協助本市科學教育人才培育及專業知能輔導與諮詢。
(六)協助本市科學教育行銷推廣、產學合作及國際交流事項之諮詢。
(七)其他有關本市科學教育之諮詢與建議事項。


三、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一至十三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市長兼任;副主
    任委員一人,由市長指派副秘書長層級以上人員兼任,其餘委員由市長就
    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教育處處長。
(二)新竹市文化局(以下簡稱文化局)局長。
(三)博物館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二至三人。
(四)科學教育或科學傳播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二至三人。
(五)科技產業、民間團體或社會賢達人士代表二至三人。
        本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任期內因故出缺得予補聘
    (派),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代表機關(構)或團體出任者,應隨
     其本職進退。
        本委員會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四、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文化局局長兼任,綜理本委員會行政事務;
    置幹事若干人由文化局派員協助之。


五、本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主任委員召
    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副主任委
    員亦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六、本委員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單位(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除主任委員外,
    如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八、本委員會所需費用由本府編列年度預算或中央補助經費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