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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5.14 10:2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新竹市托育服務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5 月 3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府社婦字第1140070285號 函
法規體系: 社政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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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升及管理新竹市(以下簡稱本市)
  居家式及托嬰中心托育服務品質,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二十五條,特設新竹市政府托育服務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
  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管理、輔導、監督與考核本市居家式與托嬰中心托育服務。
(二)協調、研究、審議及諮詢居家式與托嬰中心托育服務、收退費、人
   員薪資與監督、考核等相關事宜。
(三)研議本市居家式與托嬰中心托育相關措施之規劃與推動事宜。
(四)促進其他居家式與托嬰中心托育服務之相關事項。


三、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五人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兼任,
    一人為副召集人,由社會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市長就下列人員聘
    (派)兼之:
(一)幼保、幼教、兒童福利、社會工作及法律等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四
   人。
(二)本市轄區內兒童福利、家長、勞工或婦女等團體代表四人。
(三)本市居家式托育服務人員及托嬰中心代表二至四人。
(四)勞工及青年處及新竹市衛生局等處局代表各一人。
(五)消費者保護官一人。
    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但代表機關或民間機構、團
  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委員任期內出缺時,得予補聘(派),
    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四、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社會處副處長擔任,承召集人之命處理
    日常事務;工作人員一人至二人,由社會處現職人員派兼之,並受執
    行秘書之指揮監督,辦理本委員會之事務。


五、本委員會每年召開二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
    理之,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克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代理
    主席。
    本委員會非有過半數之委員出席,不得開會;非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
    同意不得決議。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開會時,得邀請有關機關或人員列席說明。


六、本委員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七、本委員會決議事項,得以本府名義行文。




 
資料來源:新竹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