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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6 23:3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新竹市終身教育學習中心場地使用管理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4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040055427號
法規體系: 教育類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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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辦法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場地係指新竹市終身教育學習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電腦教
室、專科教室、多功能教室、一般教室。


第 3 條
機關學校、人民團體或個人所舉辦之活動,合於下列各條款之一者,得向
本府申請使用場地:
一、進行終身學習之課程或活動者。
二、舉辦具教育性質之會議或演講者。
三、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各種研習或活動。


第 4 條
有下列情事者,不得核准使用;已核准者,停止使用,已繳納之各項費用
概不退還:
一、活動項目與登記內容不符或擅自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者。
二、活動內容有違國家政策、妨害社會善良風俗或影響公共安全者。
三、活動內容有損及建築物及設備之虞,經本府審議不宜使用者。
四、公職人員選舉政見發表會或涉及政治活動者。
五、婚喪喜慶宴會、宗教道場活動、馬戲團表演或以集會為名而從事營利
    、直銷活動者。


第 5 條
本中心各場地使用時間、場次如下,每一場次以半天為單位:
一、上午九時至十二時。
二、下午一時三十分至五時。
三、晚上六時至九時三十分。
前項規定時間如有特殊情形經本府同意者得延長之。


第 6 條
申請使用本中心各場地至少須於一週前提出申請,一次繳清各項費用,核
定期間使用,其放棄使用者已繳納之費用概不退還。但有下列情形者得退
還繳納費用之半數或全數:
一、使用人因特殊事故無法使用,並於原登記使用三天前通知中心者,得
    退還已繳費用之半數。
二、因不可抗力、天然災害或有不可歸責於申請人之原因,致使無法使用
    者,得退還費用之全部。


第 7 條
申請使用本中心各場地除由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主辦之各項活動免繳費用
外,其他人民團體或個人應依新竹市終身教育學習中心場地使用收費表(
如附表)收費。


第 8 條
申請者如需事先布置,應配合本中心場地空檔時間辦理。如需使用本中心
原有設備時應先與本中心協調並於申請時註明。


第 9 條
申請者使用本中心設施設備,未善盡管理責任,致生毀損或短少,應照價
賠償。


第 10 條
場地使用期間之安全維護、傷患急救、公共秩序、人員意外保險、器材設
施及汽機車停放之相關事項,均應由申請使用者自行負責。


第 11 條
場地範圍內須張貼宣傳海報、標語及搭建臨時設施等,應經本府同意。


第 12 條
使用場地應維持場地清潔,場地使用後應即恢復原狀並歸還器材。


第 13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新竹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