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以核准重建計畫,特訂定本程序。
二、依本條例規定申請重建時,新建建築物之起造人(以下簡稱起造人)應
擬具重建計畫,向本府都市發展處(以下簡稱本處)申請核准,由本處
都市更新科辦理審查。
新竹市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計畫書圖製作規範另訂定之。
三、依本條例規定申請重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起造人應另檢附都市設
計或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報告書經都市設計審議後,併同前點重建
計畫審核結果,依建築法令規定申請建築執照。
(一)申請放寬建蔽率或建築物高度者。
(二)基地面積達五百平方公尺以上者。
前項經都市設計審議程序者,依基地規模及申請案件性質,分為下列
三種:
(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屬幹事會審議議決之中規模案件:
1.基地面積達五百平方公尺以上未達一千五百平方公尺者。
2.申請建蔽率或建築物高度放寬,基地面積未達一千五百平方公
尺者。
(二)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屬委員會審議議決之大規模案件:
1.基地面積達一千五百平方公尺以上者。
2.申請建蔽率或建築物高度放寬,基地面積達一千五百平方公尺
以上者。
(三)經幹事會議決應提送委員會審議之案件。
第二項所稱委員會及幹事會之組成、執行、運作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依新竹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之規定。
四、經核准之重建計畫,起造人應自收受本府核准函翌日起六個月內申請
建築執照,屆期未申請者,原核准失其效力。但起造人於期限內敘明
理由並經本府同意者,得延長一次,延長期間以一百八十日為限。
五、起造人遇有下列情形,列舉有關事項,並檢附簡易圖說(如基地周邊
環境概況、整體配置、造形草圖、量體等),申請幹事會預審:
(一)對下列申請事項有疑義:
1.法令。
2.重建計畫內容、歷史、文化、藝術及紀念價值等。
3.合法建築物基地面積範圍、屋齡證明文件、和開發內容及允許
獎勵容積與環境衝擊。
(二)申請案內容複雜或具爭議性者。
(三)可能產生環境影響衝擊者。
六、經核准之重建計畫,涉下列事項,應一律重新申請核准。
(一)原核准建築容積獎勵項目變更。
(二)原核准建築基地範圍變更。
(三)增加原核准總容積樓地板面積。
七、經核准之重建計畫,於申請建造執照前、興工前或施工中有下列情形
之一者,免依第三點及第六點規定辦理變更:
(一)其建築面積未增加而建築物高度降低在十分之一以下 者。
(二)停車數量、樓地板面積、建築物高度、綠覆率或戶數、平面尺寸
、立面尺寸之調整在正負十分之一以下者。
(三)用途變更為影響強度較低或類似用途互換者。
(四)附屬設施之變更未影響景觀者。
(五)綠化設施係同一種別植栽種類(樹種或草種)變更者。
(六)經指定留設之開放空間,未變更可視性與可及性功能者。
八、新竹市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計畫核准作業程序流程圖,如附件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