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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12:37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新竹市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計畫核准作業程序
民國 107 年 02 月 0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以核准重建計畫,特訂定本程序。


二、依本條例規定申請重建時,新建建築物之起造人(以下簡稱起造人)應
    擬具重建計畫,向本府都市發展處(以下簡稱本處)申請核准,由本處
    都市更新科辦理審查。
    新竹市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計畫書圖製作規範另訂定之。


三、依本條例規定申請重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起造人應另檢附都市設
    計或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報告書經都市設計審議後,併同前點重建
    計畫審核結果,依建築法令規定申請建築執照。
    (一)申請放寬建蔽率或建築物高度者。
    (二)基地面積達五百平方公尺以上者。
    前項經都市設計審議程序者,依基地規模及申請案件性質,分為下列
    三種:
    (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屬幹事會審議議決之中規模案件:
        1.基地面積達五百平方公尺以上未達一千五百平方公尺者。
        2.申請建蔽率或建築物高度放寬,基地面積未達一千五百平方公
          尺者。
    (二)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屬委員會審議議決之大規模案件:
        1.基地面積達一千五百平方公尺以上者。
        2.申請建蔽率或建築物高度放寬,基地面積達一千五百平方公尺
          以上者。
    (三)經幹事會議決應提送委員會審議之案件。
    第二項所稱委員會及幹事會之組成、執行、運作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依新竹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之規定。


四、經核准之重建計畫,起造人應自收受本府核准函翌日起六個月內申請
    建築執照,屆期未申請者,原核准失其效力。但起造人於期限內敘明
    理由並經本府同意者,得延長一次,延長期間以一百八十日為限。


五、起造人遇有下列情形,列舉有關事項,並檢附簡易圖說(如基地周邊
    環境概況、整體配置、造形草圖、量體等),申請幹事會預審:
    (一)對下列申請事項有疑義:
        1.法令。
        2.重建計畫內容、歷史、文化、藝術及紀念價值等。
        3.合法建築物基地面積範圍、屋齡證明文件、和開發內容及允許
          獎勵容積與環境衝擊。
    (二)申請案內容複雜或具爭議性者。
    (三)可能產生環境影響衝擊者。


六、經核准之重建計畫,涉下列事項,應一律重新申請核准。
    (一)原核准建築容積獎勵項目變更。
    (二)原核准建築基地範圍變更。
    (三)增加原核准總容積樓地板面積。 
      

七、經核准之重建計畫,於申請建造執照前、興工前或施工中有下列情形
    之一者,免依第三點及第六點規定辦理變更:
    (一)其建築面積未增加而建築物高度降低在十分之一以下 者。
    (二)停車數量、樓地板面積、建築物高度、綠覆率或戶數、平面尺寸
        、立面尺寸之調整在正負十分之一以下者。
    (三)用途變更為影響強度較低或類似用途互換者。
    (四)附屬設施之變更未影響景觀者。
    (五)綠化設施係同一種別植栽種類(樹種或草種)變更者。
    (六)經指定留設之開放空間,未變更可視性與可及性功能者。


八、新竹市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計畫核准作業程序流程圖,如附件
    一。
資料來源:新竹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