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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新竹市代清除處理廢棄物自治條例
民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第 1 條
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代清除處理一般廢棄物及一般事業廢棄物
,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 2 條
本自治條例執行機關為新竹市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


第 3 條
代清除處理廢棄物之項目如下:
一  代清除項目:
(一)新竹市(以下簡稱本市)一般家戶所產生之可燃性巨大垃圾。
(二)本市不依規定清除及處理之廢棄物。
二  代處理項目:本市及外縣(市)之一般廢棄物及一般事業廢棄物。
前項規定不包含有毒性及危險性廢棄物。


第 4 條
委託代清除處理廢棄物,其申請及繳費方式由本府另行公告。


第 5 條
代清除處理一般廢棄物及一般事業廢棄物收費標準如附表。


第 6 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