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新竹市代清除處理廢棄物自治條例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12 月 3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080148871號 令
法規體系: 環保類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第 1 條
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代清除處理一般廢棄物及一般事業廢棄物
,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 2 條
本自治條例執行機關為新竹市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


第 3 條
代清除處理廢棄物之項目如下:
一、代清除項目:
  (一)新竹市(以下簡稱本市)家戶產生之一般廢棄物。
  (二)本市不依規定清除及處理之廢棄物。
二、代處理項目:本市及外縣(市)之一般廢棄物及一般事業廢棄物。
前項規定不含有毒性及危險性廢棄物。


第 4 條
委託代清除處理廢棄物,其申請及繳費方式由本府另行公告。


第 5 條
代清除處理一般廢棄物及一般事業廢棄物收費標準如附表。


第 6 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