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增進新竹市(以下簡稱本市)老人及
身心障礙者福利,促進其 社會參與,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應設籍並居住本市,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年滿六十五歲以上。
(二)領有本府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
三、符合第二點之補助對象,應備妥下列資料至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申請電
子票卡:
(一)申請表。
(二)國民身分證影本(需攜帶正本供查驗)
(三)身心障礙手冊影本(身心障礙者檢附,須攜帶正本供查驗)。
(四)最近一年內二吋半身照片二張。
(五)印章(親自簽名者,不在此限)。
(六)老人或身心障礙者無法親自至區公所申請者,得委託他人備齊
以上文件及足資證明雙方身分關係之文件代為辦理(需附委任
書)。
四、電子票卡每人限申請一張,使用期限五年,本府得視預算調整補助之
額度,限當月有效,不得 累計至次月使用。
五、電子票卡領取及使用方式:
(一)區公所通知領卡後,應於三十日內檢具申請表附聯領取,附聯
遺失者應攜帶申請人身分證正本領取。自應領卡日起半年內經
區公所通知三次仍未領取者,由製卡廠商收回。
(二)電子票卡之製卡費,除首次核發或票卡使用年限已屆,再申請
更換新卡者或因不可歸責於持卡人之事由而申請補發者,得免
收製卡費外,應由持卡人自行負擔。
(三)電子票卡每月補助額度使用完畢,持卡人得自費儲值繼續使用
。因補助身分變更或依規定應繳回電子票卡時,如需辦理儲值
退費者,其退費金額限於自行儲值可用餘額,不包括本府補助
費用及製卡費。
(四)票卡採記名方式,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冒用或轉借他人使
用,使用時需攜帶國民身分證或身心障礙手冊等身分證明文件
以供隨時查核,違反者若屬第一次查獲,自查獲日起停止補助
一年,恢復使用後,再次查獲者,收回電子票卡並不得再申請
使用。
(五)電子票卡遺失時,持卡人應即向電子票卡製卡廠商辦理掛失手
續,一經掛失即失效,其使用必需重新申請。未經掛失者不得
申請補發。
(六)申請補發電子票卡,應至郵局劃撥製卡費並攜帶劃撥收據及應
備證件至戶籍所在地區公所辦理。
六、持卡人具下列情事之一時,應繳回電子票卡,並由各區公所通報製卡
廠商鎖卡後送回製卡廠商:
(一)死亡。
(二)戶籍遷出。
(三)喪失身心障礙資格。
(四)冒用或轉借他人使用經第二次查獲者。
七、持電子票卡搭乘之公車及路線限與本府簽訂契約之客運業者。
八、本要點生效後,原持有紙本票卡仍可繼續使用。
九、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