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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22:56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新竹市火化場回饋金管理運用自治條例
民國 104 年 05 月 08 日
法規內容:

第1條 
為確保新竹市(以下簡稱本市)火化場營運及對設施所在地提供之回饋金能妥善運用以改善環境生活品質,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2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回饋地區為本市火化場所在地之里。


第3條
為有效管理回饋金之運用,設置新竹市火化場回饋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


第4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三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市長兼任,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副市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市長就下列人員遴聘(派)之:
一、 新竹市議會代表三人。
二、 回饋地區代表三人。
三、 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民政處處長、財政處處長、主計處處長。
四、 新竹市北區區公所區長。
五、 新竹市殯葬管理所(以下簡稱殯管所)所長。
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民政處科長兼任,置幹事二人,由殯管所派員兼任。
本委員會聘任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第5條
本委員會每年一月及七月召開定期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會議主席。
前項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決議。


第6條
本委員會應依本府核定回饋金經費額度,根據殯管所及回饋地區之區公所提需求計畫進行審核。本委員會審核回饋金使用計畫時,得邀請提報機關(單位)列席說明。


第7條
殯管所每年編列三百萬元為火化場回饋金。
前項回饋金百分之三十由殯管所統籌運用,百分之七十由回饋地區依核定計畫運用。


第八條
回饋金運用範圍如下:
一、有關回饋地區公共設施之興建及維護管理事項。
二、有關回饋地區環境衛生或環境美化事項。
三、有關提升回饋地區生活環境品質或教育文化水準事項。
四、有關回饋地區醫療保健事項。
五、有關回饋地區環境監測事項。
六、本委員會出席費、會議費用及其他辦公費用。
七、其他經本委員會審定之事項。


第9條
回饋金動支程序如下:
一、統籌運用部分由殯管所提案,送交本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動支。
二、受回饋地區運用部分由區公所提報回饋金年度使用計畫,送交本委員會審議通過後,由殯管所辦理動支事宜。


第10條
本回饋金之運用經本委員會核定後,如遇有抗爭情事,致影響殯儀館及火化場之正常營運時,得暫停回饋金之執行,俟協調完成後再繼續執行。


第11條
本委員會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支給出席費。


第12條
本自治條例施行日期由本府以命令定之。

資料來源:新竹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