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為確保新竹市(以下簡稱本市)火化場營運及對設施所在地提供之回饋
金能妥善運用以改善環境生活品質,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2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執行機關為新竹
市北區區公所(以下簡稱區公所)及新竹市殯葬管理所(以下簡稱殯管所)
。
第3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回饋地區為本市火化場所在地之行政里。
第4條
本府為有效管理回饋金之運用,設置新竹市火化場回饋金管理委員會(以
下簡稱本委員會)。
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三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市長兼任,一人為副主
任委員,由副市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市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新竹市議會代表三人。
二、回饋地區代表三人。
三、民政處處長、財政處處長、主計處處長。
四、區公所區長。
五、殯管所所長。
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民政處科長兼任,置幹事二人,由殯管所派
員兼任。
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任之。任期內出缺時得予補聘
(派)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本職進
退。
第5條
本委員會每年一月及七月召開定期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主
任委員召集並為會議主席,主任委員因故未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
理,副主任委員無法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派委員一人代理。
前項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三分之
二以上同意始得決議。
第6條
本委員會應依本府核定回饋金經費額度,根據殯管所及區公所提需求計畫進
行審核。本委員會審核回饋金使用計畫時,得邀請提報機關(單位)列席說
明。
第7條
殯管所每年編列三百五十萬元為火化場回饋金。
前項回饋金百分之三十由殯管所統籌運用,百分之七十由回饋地區依核
定計畫運用。
第8條
回饋金運用範圍如下:
一、有關回饋地區公共設施之興建及維護管理事項。
二、有關回饋地區環境衛生或環境美化事項。
三、有關提升回饋地區生活環境品質或教育文化水準事項。
四、有關回饋地區醫療保健事項。
五、有關回饋地區環境監測事項。
六、本委員會出席費、會議費用及其他辦公費用。
七、其他經本委員會審定之事項。
第9條
回饋金動支程序如下:
一、統籌運用部分由殯管所提案,送交本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動支。
二、受回饋地區運用部分由區公所提報回饋金年度使用計畫,送交本委
員會審議通過後,由殯管所辦理動支事宜。
第10條
本回饋金之運用經本委員會核定後,如遇有抗爭情事,致影響殯儀館及火
化場之正常營運時,得暫停回饋金之執行,俟協調完成後再繼續執行。
第11條
本委員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第12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