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新竹市政府為便利民眾申領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特訂定本須知。
二、戶籍謄本之種類如下:
(一)以現行保管區分:
1現行戶籍謄本:指現行戶籍登記資料之謄本。
2除戶戶籍謄本:
(1)電腦化作業前在國內設有戶籍者之戶籍登記資料之謄本。
(2)曾在新竹市(以下簡稱本市)各區設有戶籍者,因戶長遷出、喪失國籍、死亡、死亡宣告或其他原因等註銷其戶籍登記資料之謄本。
3日據時期戶口調查簿謄本:指日據時期在本市設有戶籍者之戶口調查簿頁謄本。
(二)以申請交付範圍區分:
1全部謄本:指戶內全部現住或註銷戶籍人口之戶籍登記資料之謄本,分為「含非現住人
口」及「現住人口」二種。
2部分謄本:指戶內部分現住或註銷戶籍人口之戶籍登記資料之謄本。
三、以當事人身分申領戶籍謄本者,應繳驗當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
以利害關係人身分申領戶籍謄本者,除繳驗申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及提供被申請人詳實、明
確足資查詢之身分資料外,並應依規定繳驗利害關係證明文件。
前項所稱利害關係人如下:
(一)契約未履行或債務未清償。
(二)同為公司行號之股東或合夥人,且為執行職務所必要。
(三)訴訟繫屬中之兩造當事人。
(四)當事人之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或旁系三親等內之血親。
(五)戶長與戶內人口。
(六)其他確有法律上權利義務得喪變更之關係。
四、委託申請及代理人申請:
(一)個人委託申請者,除委託書外,應繳交委託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委託人如為利害關係人應
併繳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正本。
(二)依法設立之金融機構等法人委託申請應出具:
1.委託書(應載明委託機構名稱及負責人姓名並加蓋二者印章)。
2.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3.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正本,惟如有特殊原因致繳驗該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正本有困難者,得繳
驗影本。
4.受委託人應繳驗身分證明文件正本。
(三)金融機構得由其分公司代為請領戶籍謄本,並由該分公司另出具分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分公
司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等文件交由受委託人代為申請。
(四)金融機構之訴訟代理人、代理人持憑法院證明文件親至戶所請領債務人之戶籍謄本,如該法
院證明文件業已載明其訴訟代理人、代理人之姓名,該代理人得逕持憑身分證明文件及法院
證明文件正本請領債務人之戶籍謄本;如另委託他人辦理者,訴訟代理人、代理人應出具委
託書、國民身分證影本及該法院證明文件正本交由受託人代為申請。
(五)經濟部認許在國內設立之外國公司請領債務人之戶籍謄本時,得由其國內負責人出具委託書
(應載明該外國公司中文名稱及國內負責人姓名及蓋有該負責人印章)、經濟部核發之公司
認許證明文件或外國分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正本(如有特殊原因致繳
驗該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正本有困難者,得繳驗影本),交由受託人攜帶身分證明文件代為申
請。
前項影本資料應具結「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字樣並由委託人簽名或蓋章或蓋有
申請機構名稱及負責人之印章。
五、申領戶籍謄本,得以信函敘明申請人及被申請人姓名、住址、申請戶籍謄本之種類、份數及申請
人通訊地址,並在署名處蓋章以代替申請書,另檢附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正反面影本;其上註明
「與正本相符」字樣及加蓋申請人印章,連同規費並填妥收件人地址、姓名、貼足掛號郵資之信
封,寄送戶政事務所處理。但以利害關係人身分申領者,必須在信函中敘明利害關係之具體事實
並檢附其證明文件;該證明文件為影本者,應註明「與正本相符」字樣及加蓋申請人印章。
六、在國外或大陸地區製作之利害關係證明、親屬關係證明、委託書等相關文件須經我駐外館處或財
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居住國外或大陸地區人民委託申請戶籍謄本,無須另繳驗委託人身
分證明文件,惟應查核受委託人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
七、身分證明文件之範圍,包括國民身分證、外僑居留證、臺灣地區居留證或定居證、及中華民國護
照等。
八、戶政事務所應受理請領之跨省(市)、縣(市)、鄉(鎮、市、區)之現行戶籍謄本及光復後除
戶戶籍謄本。
九、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申請閱覽戶籍登記資料。申請人不能親自申請時,得填妥委託書並簽名蓋
章,委託他人為之;其申請準用本須知規定辦理。
十、戶籍登記申請書及附繳證件影本之核發,適用本須知規定辦理。
十一、戶政事務所得設置大宗戶籍謄本窗口,同一申請人每次申請案件達十件以上者,專人收件,並
約定取件日期。
十二、本須知奉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