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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新竹市政府辦理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申請及核發作業規定
民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
法規內容:
一、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協助遭變故或功能不全之弱勢家庭紓
    緩經濟壓力,維持子女生活安定,提升家庭照顧兒童及少年之能力,
    特依據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第
    八點規定訂定本規定。


二、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以
    下簡稱申請人)得申請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
(一)未滿十八歲之兒童及少年。
(二)設籍本市或實際居住本市超過六個月之無戶(國)籍人口。
(三)兒童及少年未接受公費收容安置。
(四)兒童及少年其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應於生活陷於困境、無力維持
      家庭生活、無經濟能力或有經濟困難等事實發生後六個月內提出申
      請:
      1.父母一方或監護人失業、經判刑確定入獄、罹患重大疾病、精神
        疾病或藥酒癮戒治,致生活陷於困境。
      2.父母離婚或一方死亡、失蹤,他方無力維持家庭生活。
      3.父母一方因不堪家庭暴力或有其他因素出走,致生活陷於困境。
      4.父母雙亡或兒童及少年遭遺棄,其親屬願代為撫養,而無經濟能
        力。
      5.未滿十八歲未婚懷孕或有未滿十八歲之非婚生子女,經評估有經
        濟困難。
      6.其他經評估確有生活困難,需予經濟扶助。
(五)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未超過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
      五倍、全家人口動產(含股票、投資、存款等)平均每人低於新臺
      幣(以下同)十五萬元、全家人口不動產(含土地、房屋等)總值
      低於新臺幣六百五十萬元或有事實足以證明最近一年生活陷困,需
      要經濟協助。
    前項第五款家庭或全家人口,指與兒童及少年實際共同生活之兄弟姐
    妹及直系血親。


三、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及切結書。
(二)兒童或少年之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三)兒童或少年之學生證正反面影本。(國中以下則免)
(四)足資證明有本作業規定第二點各款情形之相關文件。


四、辦理流程:
(一)本府社會處、各區公所及受本府委託之民間團體,應主動發掘轄區
      內符合規定之弱勢家庭,協助辦理申請手續。
(二)各區公所應隨時受理申請,並儘速辦理調查完成初審;合格者,應
      即層轉本府辦理複審,由本府核定並逕復申請人;不合格者,應逕
      退申請人。
(三)申請人所提供之資料無法辨認或不完備時,得請申請人補充。
(四)申請人情況特殊,得由本府或受本府委託之民間團體以個案方式轉
      介辦理;另若案家申請資料因特殊事故無法取得時,得由本府依職
      權調閱相關資料,或依社工人員實地訪查報告做為審核依據。
(五)申請人不服審核結果,得於收受核定通知函翌日起三十日內檢具相
      關證件由區公所層轉本府提出申復;逾期者,視為新案件。申復合
      格之案件除不可歸責於申請人者外,自備齊證明文件之當月份生效
      。


五、補助標準:
(一)符合本計畫扶助資格者,每人每月補助新臺幣三千元,扶助期間以
      六個月為原則,且同一事由以補助一次為限。扶助六個月期滿前由
      本府或受本府委託之民間團體指派社工人員實地訪視,如認有延長
      必要,最多延長六個月。
(二)已接受政府其他生活補助,不得再領取本補助,但經評估納為兒童
      及少年保護個案或高風險家庭關懷處遇服務對象需要經濟協助者,
      得補助差額。
(三)接受補助之家庭,應接受本府或受本府委託之民間團體關懷訪視,
      不得拒絕。


六、補助期間兒童或少年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自次月起停止其生活扶助
    ,並追繳其溢領金額:
(一)戶籍遷出本市。
(二)兒童或少年死亡。
(三)申請人拒絕關懷訪視或未將補助款項用於兒少基本生活所需,經勸
      導、協調未果。


七、接受扶助之兒童及少年,若扶助原因消失,應即停止補助,但扶助期
    間年滿十八歲者,得繼續接受補助至期滿為止。


八、本規定奉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