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升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臨時人員服
務品質及工作績效,訂定本要點。
二、臨時人員於當年度一月至十二月任職期間之成績,依據本要點加以考
核,任職未滿一年者亦同。
考核區分如下:
(一)平時考核:每年六月辦理。
(二)年終考核:每年於十二月辦理。
(三)專案考核:平時有重大功過或違反勞動契約相關規定時,隨時辦理
之考核。
三、考核項目及配分如下:
(一)工作績效(占六十分)
1.品質:處理業務是否完整、正確。
2.數量:處理業務數量多寡及難易度。
3.時效:處理公文(務)或人民申請(陳情)案件,是否本於便民
原則於期限內完成。
4.主動:辦理業務是否不待督促、自動自發、積極辦理。
5.負責:是否盡心盡力勇於負責,服從長官工作指派。
6.協調:是否採取有效溝通及協調方式推展業務。
(二)工作態度(占四十分)
1.勤惰:上班時間是否準時刷卡或簽到、退並堅守崗位,不私自外
出,不從事與公務無關之活動。
2.服務:是否能夠以同理心服務洽公民眾為其解決問題。
3.禮貌:是否能夠注意公務電話禮貌,並耐心提供諮詢服務。
4.合作:是否與同仁和睦相處,主動協助本單位或相關單位辦理相
關公務活動。
四、考核等第:
(一)甲等:八十分以上。
(二)乙等:七十分以上不滿八十分。
(三)丙等:未滿七十分。
五、考核年度內曾受申誡一次以上處分、事病假(不含家庭照顧假及生理
假)合計超過十四日,或有曠職紀錄者,不得考列甲等。
六、 臨時人員考核應本綜覈名實、準確、客觀及公正之旨,其作業權責
及程序如下:
(一) 每年六月及十二月由直屬主管考核所屬臨時人員,將勤惰、獎懲
登載於考核紀錄表(如附表一),並於考核項目評分;必要時得
併採面談或其他方式辦理,評擬結果應送單位主管或機關學校首
長初評,考核紀錄表並由各機關學校(單位)自行留存。
1.本府各處:於辦理考核前應將考核紀錄表(如附表一),經單
位主管初評後密送本府人事處彙整,送考核委員會初核,並簽
奉市長核定。
2.所屬機關學校:於辦理考核前應填具考核清冊(如附表二),
經機關學校首長覆核後函報本府核定。
(二) 考核清冊經本府核定後,由本府及各機關學校製發考核通知書(
如附表三、附表四)轉發受考人。
(三) 考核甲等人數以百分之七十五為原則,考核分數最高以八十五分
為原則,考核八十六分以上應敘明績優具體事蹟。
本府臨時人員考核委員會由本府秘書長、一級單位主管組成,並由
秘書長擔任主席。考核委員會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
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議決。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
席。
各機關學校並得視需要組成考核委員會辦理臨時人員考核。
七、 考核分數經核定為七十八分(含)以下者,應由各機關學校(單位)指
派專人進行三個月輔導,並應填寫輔導成績考核表(如附表五),
於輔導期滿後陳報本府,視輔導成效作為後續職務調整、教育訓練
或續僱用與否之依據。
八、臨時人員具下列情事之一,並經查屬實者,應辦理專案考核:
(一)因重大過失貽誤公務,損害本府形象。
(二)處理公務收受不當餽贈或參加不當飲宴。
(三)涉及貪污案件,經服務機關認定非依法執行職務、有明顯行政疏失
或法院判決定讞。
(四)圖謀不法利益、言行不檢,致嚴重損害政府或公務人員聲譽。
(五)不聽從主管指揮或公然侮辱、誣告或脅迫長官者。但基於自衛或保
護合法之權益者,不在此限。
(六)挑撥離間或破壞紀律。
(七)曠職繼續達三日,或一個月內累積達六日。
(八)違反勞動契約書應立即終止勞動契約之規定。
專案考核考列丙等者,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終止勞動契約,並應以
書面通知當事人,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