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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新竹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約用人員考核及輔導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6 月 1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府人任字第 1130085601 號
法規體系: 人事類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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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升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約用人員服
    務品質及工作績效,訂定本要點。


二、約用人員於當年度一月至十二月任職期間之成績,依據本要點加以考
    核,任職未滿一年者亦同。
    考核區分如下:
(一)平時考核:每年六月辦理。
(二)年終考核:每年於十二月辦理。
(三)專案考核:平時有重大功過或違反勞動契約相關規定時,隨時辦理
   之考核。


三、考核項目及配分如下:
(一)工作績效(占六十分)
   1、品質:處理業務是否完整、正確。
   2、數量:處理業務數量多寡及難易度。
   3、時效:處理公文(務)或人民申請(陳情)案件,是否本於便民
    原則於期限內完成。
   4、主動:辦理業務是否不待督促、自動自發、積極辦理。
   5、負責:是否盡心盡力勇於負責,服從長官工作指派。
   6、協調:是否採取有效溝通及協調方式推展業務。
(二)工作態度(占四十分)
   1、勤惰:上班時間是否準時刷卡或簽到、退並堅守崗位,不私自外
    出,不從事與公務無關之活動。
   2、服務:是否能夠以同理心服務洽公民眾為其解決問題。
   3、禮貌:是否能夠注意公務電話禮貌,並耐心提供諮詢服務。
   4、合作:是否與同仁和睦相處,主動協助本單位或相關單位辦理相
    關公務活動。


四、考核等第:
(一)甲等:八十分以上。
(二)乙等:七十分以上不滿八十分。
(三)丙等:未滿七十分。


五、考核年度內曾受申誡一次以上處分、事病假(不含家庭照顧假及生理假
  )合計超過十四日,或有曠職紀錄者,不得考列甲等。


六、約用人員考核應本綜覈名實、準確、客觀及公正之旨,其作業權責及程
  序如下:
(一)每年六月及十二月由直屬主管考核所屬約用人員,將勤惰、獎懲登載於
  考核紀錄表(如附表一),並於考核項目評分;必要時得併採面談或其
  他方式辦理,評擬結果應送單位主管或機關學校首長初評,考核紀錄表
  並由各機關學校(單位)自行留存。
  1、本府各處:於辦理考核前應將考核紀錄表(如附表一),年度平時
   考核經單位主管初評後密送本府人事處彙整,密陳市長(或其授權人
   員)核定;專案考核及年終考核經單位主管初評後密送本府人事處彙
   整,送考核委員會初核,並簽奉市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2、所屬機關學校:於辦理考核前應填具考核清冊(如附表二),經機
   關學校首長覆核後函報本府核定。
(二)考核清冊經本府核定後,由本府及各機關學校製發考核通知書(如附
   表三、附表四)轉發受考人。
(三)考核甲等人數以百分之七十五為原則,考核分數最高以八十五分為原
   則,考核八十六分以上應敘明績優具體事蹟。
  本府約用人員考核委員會由本府秘書長、一級單位主管組成,並由秘書
  長擔任主席。考核委員會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
  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議決。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各機關學校並得視需要組成考核委員會辦理約用人員考核。


七、考核分數經核定為七十八分(含)以下者,應由各機關學校(單位)指
  派專人進行三個月輔導,並應填寫輔導成績考核表(如附表五),於輔
  導期滿後陳報本府,視輔導成效作為後續職務調整、教育訓練或續僱用
  與否之依據。


八、約用人員具下列情事之一,並經查屬實者,應辦理專案考核:
(一)因重大過失貽誤公務,損害本府形象。
(二)處理公務收受不當餽贈或參加不當飲宴。
(三)涉及貪污案件,經服務機關認定非依法執行職務、有明顯行政疏失或
   法院判決定讞。
(四)圖謀不法利益、言行不檢,致嚴重損害政府或公務人員聲譽。
(五)不聽從主管指揮或公然侮辱、誣告或脅迫長官者。但基於自衛或保護
   合法之權益者,不在此限。
(六)挑撥離間或破壞紀律。
(七)曠職繼續達三日,或一個月內累積達六日。
(八)違反勞動契約書應立即終止勞動契約之規定。
  專案考核考列丙等者,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終止勞動契約,並應以書
  面通知當事人,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九、運用中央補助經費進用約用人員已訂定支薪標準或薪級表,並規定依考
  核結果或年資調升薪級者,得以專案簽核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