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降低工程施工期間造成交通衝擊與維
持工區周邊道路交通安全及順暢,特訂定本規定。
二、新竹市(以下簡稱本市)工程施工期間之交通維持計畫,除其他法令
另有規定者外,依本規定辦理。
三、道路工程交通維持計畫送審認定原則如下:
(一)省道、市區主要幹道施工期間達五天以上者,提新竹市道路交通安
全聯席會報(以下簡稱道安會報)核定;施工期間未達五天者,由
工程主辦單位召集相關單位協調或會勘後,將其紀錄送本府備查。
(二)市區次要幹道施工期間達一個月以上者,提道安會報核定;施工期
間未達一個月者,由工程主辦單位召集相關單位協調或會勘後,將
其紀錄送本府備查。
(三)一般道路寬度二十公尺以上,施工期間佔用道路單向車行寬度二分
之一且施工期間達一個月以上者,提送道安會報核定;其他由工程
主辦單位召集相關單位協調或會勘後,將其紀錄送本府備查。
(四)其他經各單位會勘認定對道路交通影響甚大者,亦應研提交通維持
計畫。
四、同一基地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達一萬平方公尺以上之建築工程,應提
送交通維持計畫經本府核准後始得施工。
五、本市道路施工交通維持計畫審議之程序及注意事項如下:(審議程序
如附圖一)
(一)施工單位應於施工前自行對施工期間交通維持作詳細之研究,並與
有關單位作必要之溝通與協調後擬妥交通維持計畫,轉陳工程主辦
單位審視確認後,再依序提送本府、道安會報工作小組及道安會報
審議。
(二)交通維持計畫書架構與應有之內容格式如附件一;惟本府得視交通
衝擊程度要求為適當之調整或補充。
(三)交通維持計畫書應於施工四十五日前提送本府審議,但情況特殊者
得專案報核。
(四)本府受理審議案件後,經初步審查發現未符合交通維持計畫書所需
內容或內容簡略者,得通知工程主辦單位依期限補正或重新提送,
逾期予以退件,其產生之工程延誤,由工程主辦單位負責。
六、施工單位於正式施工十日前向本府報備施工日期,並於七日前發佈施
工訊息;施工單位須將施工標誌、標線及引導措施完成後始得動工。
七、交通維持計畫已核定之工程未於一年內開工,或於工程施工期間施工
區交通嚴重惡化,本府得要求工程主辦單位重新提送交通維持計畫送
審。
八、本府應將核定之交通維持計畫送交各督導權責機關,俾據以實施及後
續督考作業。
九、交通維持計畫執行過程中,有變更執行內容之必要時,應依下列方式
辦理:
(一)無法依核定期程完成或施工期程變動者,施工單位應於核定完工日
或變更後施工期程始日之二十日前,應邀集相關單位辦理會勘研議
,確認後續交通維持措施。
(二)發生緊急災變狀況,施工單位應立即通報轄區警察分局,並逕為採
取緊急應變措施,同時邀集相關單位會勘研議,確認後續交通維持
措施。
(三)工程施工執行過程中,如發生滯礙難行,應立即停工,做必要之處
置,並修正交通維持計畫內容提送本府審核。
(四)經本府交通處查核交通維持措施確有不足者,本府得要求施工單位
修正交通維持措施。
十、依本規定辦理之工程於完工後,工程主辦單位須負責回復所有道路及
交通維持措施,並邀集相關設施管理機關辦理會勘確認後,於三十日
內檢附施工前後現場照片,送本府備查。
十一、各督導權責機關之督導權責分工如下:
(一)本府交通處:定期邀集各督導權責機關抽查各核備案件之執行狀
況,並督導工程主辦單位限期改善查核缺失及提報道安會報審議
。
(二)本府工務處:巡查道路是否平整、安全圍籬是否架妥、施工範圍
及施工時間是否按規定。
(三)新竹市環境保護局:管制與取締施工單位(承包商)所造成之汙
染。
(四)新竹市警察局:查處施工機具任意堆放、工程車及施工人員自用
車任意佔用車道及未依照「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加掛警告標示等安全措施等。
工程主辦單位應將交通維持計畫納入工程招標契約中,要求施工單
位依核定計畫施工,及明訂未按核定計畫施工之違約金或罰則,並
督導施工單位確保交通維持計畫之執行。
十二、各督考權責機關應不定期實施查核,並於本市道安會報會議提報每
季查核情形。
十三、違反本規定者,由各權責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公路法、
建築法、市區道路條例、新竹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空氣污染
防制法、噪音管制法、廢棄物清理法、水污染防制法及其他相關法
律規定辦理。
十四、本府工程主辦單位施工違反本規定者,除依前點規定辦理外,並依
規定議處相關人員。
十五、工程主辦單位未依規定提送交通維持計畫或未依交通維持計畫施工
,道安會報得要求其停工,待改善後再行復工。
十六、本規定奉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