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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新竹市心理健康推動小組設置要點
民國 106 年 01 月 20 日
一、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推展新竹市全人、全程及全方位之
    理健康促進,建構心理健康服務資源網絡,以提升心理健康服務
效能
    ,特設新竹市心理健康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
要點
    。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強化心理健康促進之基礎建設。
    (二)協調與整合跨域之心理健康資源與網絡。
    (三)精進心理健康政策。
    (四)推動其他有關之心理健康事項。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三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兼任,一
    人為副召集人,由副市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市長就下列人員聘(派)
    之:
    (一)本府教育處處長。
    (二)本府勞工處處長。
    (三)本府社會處處長。
    (四)本府民政處處長。
    (五)新竹市消防局局長。
    (六)新竹市警察局局長。
    (七)新竹市衛生局局長。
    (八)公共衛生、精神心理衛生領域專家學者二至四人 。
    (九)心理衛生相關民間團體代表二至四人。
    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全體委員三分之一。


四、本小組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任之。但代表機關、機
    構或團體出任者,應隨本職同進退。
    委員出缺時,得予補聘(派)兼任,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新竹市衛生局心理健康及毒品防制科科
    長兼任,處理本小組事務。


五、本小組每半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
    擔任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及副召
    集人均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之。


六、本會議之決議,須經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
    意始得為之。
    本小組委員應親自出席。但代表機關、機構或團體之委員不在此限。
    本小組開會時,得視實際需要邀請專家學者列席。


七、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


八、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