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新竹市各公有零售市場組織規程
民國 97 年 12 月 10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規程依新竹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新竹市各公有零售市場(以下簡稱各市場)依法辦理市場管理事項。


第 3 條
各市場置管理員一人,承市長之命,兼受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產
業發展處指揮監督,綜理市場業務。


第 4 條
各市場管理員之員額設置標準如下:
一、固定攤位在五十個以上者,置管理員一人。
二、固定攤位未滿五十個者,其管理員由本府派員兼任。但二個以上市場
    合計在五十個以上者,置管理員一人。


第 5 條
各市場人事業務,由本府統籌辦理。


第 6 條
各市場會計業務,由本府統籌辦理。


第 7 條
管理員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本府派員代行。


第 8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9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施行日期,另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