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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新竹市政府處理違反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裁罰基準
民國 109 年 08 月 04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違反平均地權條例(以下簡稱本
    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事件,特訂定本基準。


二、裁罰基準如附表。


三、罰鍰分攤原則:
   (一)買賣雙方皆無法舉證其無故意或過失者,由雙方各負擔罰鍰二
         分之一,再按權利人或義務人各自之人數分算。
   (二)買賣雙方如僅一方舉證其無故意或過失者,由另一方負擔罰鍰
         ,再按權利人或義務人之人數分算。
   (三)買賣雙方如皆僅部分當事人舉證其無故意或過失者,由雙方各
         負擔罰鍰二分之一,再按有故意或過失之權利人或義務人各自
         人數分算。
   (四)出售非基於自身意願或買方得單獨申請土地移轉登記之案件,
         賣方免罰。


四、個別案件違規事實有特別輕微或嚴重之情形者,得按前點裁罰基準酌
    量減輕或加重處罰,但應敘明減輕或加重之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