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竹市政府為執行平均地權條例第八十一條之二規定事件,特
訂定本基準。
二、裁罰基準如附表。
三、違反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依同條例第八十一
條之二裁罰之行為人,其罰鍰分攤原則如下:
(一)買賣雙方皆無法舉證其無故意或過失者,由雙方各負擔
罰鍰二分之一,再按權利人或義務人各自之人數分算。
(二)買賣雙方如僅一方舉證其無故意或過失者,由另一方負
擔罰鍰,再按權利人或義務人之人數分算。
(三)買賣雙方如皆僅部分當事人舉證其無故意或過失者,由
雙方各負擔罰鍰二分之一,再按有故意或過失之權利人
或義務人各自人數分算。
(四)出售非基於自身意願或買方得單獨申請土地移轉登記之
案件,賣方免罰。
四、個別案件違規事實有特別輕微或嚴重之情形者,得按前點裁罰
基準酌量減輕或加重處罰,但應敘明減輕或加重之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