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違反平均地權條例(以下簡稱本
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事件,特訂定本基準。
二、裁罰基準如附表。
三、罰鍰分攤原則:
(一)買賣雙方皆無法舉證其無故意或過失者,由雙方各負擔罰鍰二
分之一,再按權利人或義務人各自之人數分算。
(二)買賣雙方如僅一方舉證其無故意或過失者,由另一方負擔罰鍰
,再按權利人或義務人之人數分算。
(三)買賣雙方如皆僅部分當事人舉證其無故意或過失者,由雙方各
負擔罰鍰二分之一,再按有故意或過失之權利人或義務人各自
人數分算。
(四)出售非基於自身意願或買方得單獨申請土地移轉登記之案件,
賣方免罰。
四、個別案件違規事實有特別輕微或嚴重之情形者,得按前點裁罰基準酌
量減輕或加重處罰,但應敘明減輕或加重之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