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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新竹市房屋稅徵收率自治條例
歷史法規:
民國 104 年 04 月 21 日
立法理由:
新竹市房屋稅徵收率自治條例發布令.pdf
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自治條例依房屋稅條例第六條規定制定之。
第 2 條
新竹市房屋稅徵收率規定如下:
一、供營業、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房屋,按其現值課徵
百分之三。
二、依法登記之工廠,自有供直接生產使用之房屋,按營業用房屋減半徵
收之。
三、供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房屋,按其現值課徵百分之一點二;其
他供住家用房屋,按其現值課徵百分之一點五。
四、供人民團體等非營業使用房屋,按其現值課徵百分之二。
第 3 條
本自治條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