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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新竹市政府員工加班費支給管制要點
民國 101 年 07 月 17 日
法規內容:
一、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管制員工加班費之支給,避免浮濫,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員工,包括職員、技工、工友、測量助理、駕駛、約聘僱
    人員及臨時人員。但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人員,其加班費支給另有規定
    者,從其規定。


三、加班及加班費申請程序:
(一)職員及約聘僱人員加班,應由單位主管覈實指派並事前提出申請,
      但因緊急、臨時交辦事項,不及於事前申請除外。
(二)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加班,應以非例行性業務並限單位主管因業務
      需要指定延長工時者為限。
(三)員工經依規定完成加班,應優先以補休假方式辦理,補休假得於加
      班後六個月內為之,並以小時為單位,不另支加班費。
(四)員工應按核准時間到勤加班並有簽到(退)或其他可資證明之紀錄
      。
(五)申請加班費應以科為單位按季填具印領清冊,並檢附加班時數明細
      表或其他可資證明之紀錄,經單位主管核章後依程序請領。


四、加班管制事項:
(一)員工每人每日加班以不超過四小時為限,每月以不超過二十小時為
      限。
(二)因業務特性或工作性質特殊或為處理重大專案業務,或解決突發困
      難問題,或搶救重大災難,或為應季節性、週期性工作,需超過前
      款加班時數限制者,得簽奉市長核准專案加班,但每人每月以不超
      過七十小時為限。惟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每日加班時數不得超過
      4 小時,每月不得超過 46 小時。
(三)簡任以上並支領主管職務加給者加班,不得請領加班費。
(四)加班應有具體事由,並覈實指派,不得浮濫、虛報或形成固定津貼
      等情事。


五、主管應覈實審核加班案件並加強查核勤惰情形,並由人事處不定期查
    勤,經發現加班時間未確實執行職務,或無故不在加班場所者,以加
    班不實論,並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註銷當日加班申請及個人所支領之加班費,並依「新竹市政府及所
      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標準」懲處。
(二)主管應負督導不周之責,將列入年終考績之參據,且該單位次年度
      加班費預算酌予減列最高至百分之三十。


六、本府所屬機關學校得依本要點辦理。


七、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