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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新竹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員工加班費支給管制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7 月 1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4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府人給字第1120067214 號 函
法規體系: 人事類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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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管制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員
    工加班費之支給,避免浮濫,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員工,包括職員、技工(含駕駛)、工友、測量
    助理、約聘僱人員及臨時人員。但實施輪班、輪休制度之業
    務性質特殊機關人員,如警察人員、消防人員,中央業務主
    管機關有特別規定,從其規定;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其加
    班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三、加班費之核支,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職員及約聘僱人員加班,應由單位主管覈實指派於法定辦
       公時數以外執行職務。
 (二)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加班,應以非例行性業務並限單位主
       管因業務需要指定延長工時者為限。
 (三)職員及約聘僱人員經依規定完成加班,應優先以補休假方
       式辦理,補休假應於加班後二年內補休完畢,並以小時為
       單位,不另支給加班費。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依勞動基
       準法第三十二之一條及該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二之二條規定
       辦理。
 (四)請領程序:本府員工申請加班費應以科為單位按月填具印
       領清冊,並檢附加班時數明細表,加班應有上下班刷卡,
       或其他專案簽准可資證明之紀錄(含免刷卡者),經單位
       主管核章後,至遲於次月七日前送人事處依程序請領。所
       屬機關學校依各該請領程序辦理。


四、加班費管制事項:
 (一)員工每人每日加班於辦公日以不超過四小時為限,於放假
       日及例假日以不超過八小時為限,每月以不超過二十小時
       為限。但因業務需要,得報機關首長、校(園)長核准,支
       給專案加班費。
 (二)輪班輪休人員,不受前款規定之限制;適用勞動基準法人
       員,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二條之一有關工作
       時間、加班費支領或補休之規定,並由各機關學校之用人
       單位自行控管。
 (三)加班應有具體事由,並覈實指派,不得浮濫、虛報或形成
       固定津貼等情事。


五、加班費支給基準:以每小時為單位,依下列方式計算。但應
    在年度原有預算科目內支應,亦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增列預
    算:
  (一)職員:非主管按月支薪俸、專業加給二項,主管人員及
        簡任(派)非主管人員比照主管職務核給職務加給有案
        者,另加主管職務加給或比照主管職務核給之職務加給
        三項之總和,除以二四○為每小時支給基準。
  (二)約聘僱人員:按月支單一薪酬除以二四○為每小時支給
        基準。
    前項人員待命時數之加班費,每小時評價換算基準如附表。
    但實施輪班、輪休制度之業務性質特殊機關人員,中央主管
    機關另訂有待命時數加班費換算基準者,從其規定。
    技工(含駕駛)、工友、測量助理及臨時人員等適用勞動基準
    法人員,依勞動基準法核算每小時支給金額。


六、主管應覈實審核加班案件並加強查核勤惰情形,並由人事處
    不定期查勤,經發現加班時間未確實執行職務,或無故不在
    加班場所者,以加班不實論,並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註銷當日加班申請及個人所支領之加班費,並依新竹市政
       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標準懲處。
 (二)主管應負督導不周之責,並列入年終考績之參據,且該單
       位次年度加班費預算酌予減列最高至百分之三十。


七、借調及支援人員之加班費,應由本職機關學校支給。但經協調
    後,得由借調機關學校或被支援機關學校支給。


八、員工於一定期間辦理特定業務或特殊情形之加班,以按日、按
    件、按次等方式計算金錢補償較為適當者,得依行政院核定之
    金錢給付規定予以補償,不另依第五點規定支給。


九、本府所屬機關學校得審酌業務需要、機關特性及財政狀況等因
    素,另訂定加班費支給管制作業規範,報本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