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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新竹市市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每週教學節數標準
民國 110 年 02 月 19 日
立法理由:
全文檔案: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標準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標準適用於新竹市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


第3條(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
學校專任教師及兼任導師之每週基本教學節數如下:
前項各課程(領域、科目),包括必修(部訂、校訂)及選修課程(領域
、科目)。 
第一項教師擔任二種以上課程(領域、科目)教學時,應按各該課程(領
域、科目)每週教學節數占第三條第一項每週基本教學節數之比率,核計
其每週教學節數。
兼任導師擔任團體活動課程之班級活動教學節數,應併入第一項兼任導師
之每週基本教學節數計算。


第4條
學校應依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規定,訂定課程計畫,報新竹市政
府備查。
專任教師、兼任導師及兼任行政職務之專任教師全學期全部節數,依前項
課程計畫所定跨領域或跨科目之課程均採協同教學方式者,其教學節數一
節,採計為其每週教學節數一節。
前項教師全學期部分節數,依第一項課程計畫所定跨領域或跨科目之課程
採協同教學方式者,以教師學期課表為其計算基準,依實際教學節數,支
給鐘點費。其屬全學期全部節數或部分節數,如遇教師請假而未能進行協
同教學時,其衍生之代課鐘點費,應依教師請假規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第5條
專任教師、兼任導師及兼任行政職務之專任教師依課程計畫所定彈性學習
時間,擔任充實、增廣或補強性教學課程授課者,其教學節數比照前條第
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計算之。
前項教師依課程計畫所定彈性學習時間,擔任學生自主學習授課或指導,
或擔任選手培訓或學校特色活動指導者,依實際指導節數,支給鐘點費。


第6條(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
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之每週基本教學節數如下:
前項班級數,以學校編制之總班級數為計算基準,不包括進修部或分部之
班級數。 


第7條
學校輔導處(室)主任專職學生輔導工作,無需擔任課程教學。但因課程
需求而擔任教學時,其每週基本教學節數,比照前條第一項一級單位(秘
書、處、室、圖書館主任、軍訓主任教官)規定。


第8條
領域專任教師人數超過五人以上之學科教學研究委員會召集人、體育班、
各類藝術才能及學術性向資賦優異班召集人之每週基本教學節數,按第三
條第一項專任教師之每週基本教學節數減一節。
藝術、綜合活動、科技、健康與體育、全民國防教育等領域專任教師總人
數合計達五人以上,由各校依輪序機制或會議決議等完成校內行政程序後
,其領域召集人得比照前項專任教師之每週基本教學節數減一節。


第9條(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
專任教師及兼任導師全學期協助辦理學校行政業務,其每週基本教學節數
依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減授二節,基準如下:
前項總班級數係以全校班級數為計算基準,減授時數對象不作統一規定,
由各校校務會議決議。
專任教師、兼任導師及兼任行政職務之專任教師兼任課程諮詢教師或其召
集人,或承辦政府機關(構)委任、委託、補助或指示學校辦理之事項者
,學校得依有關法令規定,減授其每週基本教學節數;其協助行政工作教
師人數,不納入本條第一項計算。


第10條
依高級中等學校合聘教師辦法聘任之合聘教師,其每週基本教學節數,按
該教師於各合聘學校教學之課程種類及擔任之職稱類別,依本標準相關規
定辦理。


第11條
學校應按專任教師、兼任導師及兼任行政職務之專任教師登記或檢定之科
目及其專長,排定教學課程(領域、科目)。
學校就不易聘任合格教師之實習課程、選修課程及稀有科目聘任之兼任教
師,其每週教學節數,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以九節為限。


第12條
全民國防教育課程由軍訓教官(包括軍訓主任教官、軍訓教官兼任生活輔
導組長及一般軍訓教官)擔任教學者,該課程每週總教學節數,由一般軍
訓教官平均分配,分配後每人達基本教學節數十節,仍有賸餘節數時,由
軍訓教官兼任生活輔導組長或軍訓主任教官依第六條第一項生活輔導組長
及軍訓主任教官每週基本教學節數優先擔任,再有賸餘節數時,由軍訓教
官分別擔任。但軍訓教官於校內可擔任之課程教學節數不足時,不在此限。


第13條
學校專任教師、兼任導師及兼任行政職務之專任教師之每週教學節數,應
達其每週基本教學節數之規定。


第14條
學校專任教師、兼任導師及兼任行政職務之專任教師、軍訓教官排定之每
週教學節數,超過其每週基本教學節數者,為其超時教學節數;超時教學
節數,應平均分散於每日,並註記於課表。
學校專任教師、兼任導師及兼任行政職務之專任教師、軍訓教官超時教學
鐘點費之支給方式,依行政院核定之支給原則辦理。


第15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