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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新竹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出版品管理作業要點
民國 106 年 08 月 03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為辦理新竹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出版品管
    理制度,促進出版品普及流通,特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出版品,係指以各機關之經費或名義出版或發行之下列出
    版品:
(一)圖書:指法規彙編、施政概況、施政簡介、施政成果報告、會議專
      題報告、研究規劃報告、專論、指南、名錄及目錄索引等出版品。
(二)連續性出版品: 指公報、年報、統計報告及其它定期或不定期連續
      性出版之政令宣導、學術性研究成果報告或技術推廣服務等刊物。
(三)電子出版品:指磁片、光碟等出版品。
(四)其他非書資料: 指地圖、視聽﹝錄影、錄音﹞資料及縮影資料等出
      版品。


三、新竹市政府行政處(以下簡稱行政處)為出版品統籌單位,建立出版
    品管理制度,輔導各機關出版品管理及查核資料登錄情形。


四、各機關應指定出版品專責管理人員辦理出版品之申請編號、寄存、銷
    售及政府出版資料回應網政府出版品專區有關資料之維護管理等事宜
    。
    前項專責管理人員之指定與異動名冊(如附件一)應函知行政處管制
    。


五、各機關專責管理人員應於年度開始一個月內將預定出版品之出版資料
    (如附件二)填妥後送行政處彙整;如有新增或異動,亦應即時填報
    ,供行政處定期查核資料之正確性。


六、出版品印製前,應先送會各機關專責管理人員,由行政處代為輔導或
    申辦政府出版品預行編目(CIP) 、國際標準書號(ISBN)、統一編
    號(GPN) 、國際標準期刊號(ISSN)、或國際標準錄音/ 錄影資料
    代碼號(ISRC)編號作業。但新竹市文化局(以下簡稱文化局)應自
    行申辦,不在此限。


七、各機關出版品基本形制規格,應依據政府出版品基本形制注意事項規
    定辦理。


八、各機關發行之出版品,除依有關法令分送外,應送國家圖書館、行政
    處及文化局各二份,並寄贈立法院國會圖書館及政府出版品管理要點
    指定寄存之圖書館各一份。


九、各機關出版品應自行定價銷售或委託代售,並提供文化部洽定之政府
    出版品展售門市統籌展售。


十、各機關出版品每種應控存至少五冊,另提供行政處控存二冊,著作財
    產權證明文件及原始電子檔或轉製不同格式電子檔亦應予以保存。控
    存量以外之出版品保存期限為五年,逾期經簽准後,得減價出售、贈
    送或銷毀。


十一、各機關策劃出版作業時,對於著作人之認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及
      著作之授權利用等約定事項,應依著作權法相關規定辦理之。並就
      其出版品得擇適當者辦理授權,並依出版品性質、授權方式、利用
      範圍等,收取合理使用報酬。


十二、各機關辦理出版品授權,得採下列方式:
  (一)全部授權:授權他人得以各種方法,不限地域、時間、內容利用
        該出版品及再授權他人利用。
  (二)部分授權:得視利用目的、地域、時間、內容、方法選擇適當者
        辦理授權。


十三、各機關出版、發行圖書時,於已取得著作財產權範圍內,如同意由
      文化部辦理流通利用,應依政府出版品管理要點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