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辦法依家庭教育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如下:
一 機關、學校。
二 機構:社會教育機構及其他有關文教機構。
三 團體:依法令立案之團體或向法院登記之法人。
四 個人:實際從事家庭教育工作之個人。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家庭教育係指本法第二條規定範圍。
第 4 條
推動家庭教育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並具有成效者,得向新竹市家庭教
育中心 (以下簡稱本中心) 推薦或申請獎勵:
一 培養家庭教育專業人才。
二 推展家庭教育活動。
三 捐資辦理家庭教育達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上者。
四 從事各項家庭教育研究與創作。
依前項規定推薦或申請者,應列舉具體事實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由本中
心審議,必要時得實地查證。
第 5 條
經依前條規定審議通過者,由本中心於每年年底公開表揚,並頒發獎狀或
獎牌獎勵之。
第 6 條
連續兩年均獲本中心公開表揚及頒發獎狀者,由本中心推薦參加教育部家
庭教育績優個人及團體獎之甄選。
第 7 條
為審議第四條之獎勵,本中心應聘請學者、專家、有關機關代表及社會公
正人士共七至九人組成審議委員會審議之。
前項審議委員均為無給職。
第 8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