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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新竹市辦理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作業注意事項
民國 100 年 06 月 14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本注意事項依新竹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二、道路命名:
   (一)凡道路尚未命名或編釘號次者,應切實依本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二)辦理道路命名,戶政事務所應先派員實地勘查,除依照本辦法第二條規定辦理外,並應徵詢
        當地居民意見,俟取得共識後,再報由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核定。
   (三)同一道路跨及兩區以上者,其命名編釘門牌,由受理申請戶政事務所會請相關單位、人員協
        商,並按會商結果執行。經互相協商二次仍無法達成協議時,得敘明理由,向本府申請調
        處。
   (四)道路命名案提報本府核定時,應檢附各相關單位、人員等會商之紀錄及該道路之位置略圖。
   (五)已命名之道路,非有特殊事由不得更改;其在整編門牌地區內確有更改或分段之特殊必要
        者,可併入整編門牌計畫辦理。
 
三、門牌編釘:
   (一)申請人:
      1、房屋所有權人。
      2、房屋管理人。
      3、房屋現住人。
      4、房屋起造人。
   (二)應檢附之證件:
      1、申請人之印章及國民身分證。
      2、房屋建築執照或建物證明。
      3、未實施都市計畫前建築完成者,應檢附權責單位核發之證明文件。
      4、公寓、大樓可由該公寓、大樓住戶代表人(起造人)檢附住戶申請人名冊、建造執照及
            各樓層平面圖各乙份合併申請,惟門牌證明書之核發,仍以戶為單位;各住戶亦得單獨
            申請。
      5、申請書。
   (三)處理程序:
      1、戶政事務所受理申請後應即訂期赴現場勘查並簽報核定。
      2、發給紙質臨時門牌先行黏貼。
      3、標註新編、改編門牌號於電子地圖網內。
      4、製發門牌並應於一個月內釘掛。
   (四)關於新編門牌:
      1、領有建造執照之新建房屋,需於房屋外觀主要結構完成且板模拆除後,始得申請編釘門
            牌;未領建造執照或未經核准建造之房屋,應以施工完畢足以居住人口為要件。
      2、樓中樓或夾層屋,依外觀編釘門牌。
      3、新建房屋出路巷道涉及私地(建築基地以私設通路連接建築線者),應檢附該私設通路
            之土地權利證明文件。
      4、違章建築房屋或禁建地區新建房屋,如屬有人居住並繳附照片證明者,應受理門牌之編
            釘,無須當事人提憑土地所有權狀以為依據。惟應提供房屋座落相關位置圖之書面資
            料。
      5、以貨櫃改裝之房屋,如係固著於一定處所並有避風遮雨之功能且適於人居住,又確有將
            其替代使用之意思及居住之事實,得受理編釘為鄰近門牌之附號。
      6、街道中尚有空地未建房屋者,除現有公園(其中現有可供人居住之房屋)及都市計畫中
            之公園並預定須建房屋者,得統留一號;其餘應於編釘時丈量其沿路街長度,預先保留
            若干門牌號數,俟將來房屋建成後再行編釘,原則以每四至五公尺為一號計算。
      7、非道路兩旁之土地,其預留號數以其鄰近住戶之一般面積為標準。
      8、依規定不予編釘門牌之房舍,在可預見之將來有變更其用途為供人居住且有獨立門戶
            者,得酌留其號數。
      9、依法應附建之停車空間為建築物必要之設施,不予編釘門牌號碼;專供停車使用之大
            樓,不得按各停車空間分別編釘獨立門牌。
      10、建築物依法附建之防空避難設備,不予編釘門牌;建築物地下層非屬法定附建之防空避
             難設備範圍,並經以非臨時性構造物區劃分隔,以及建築物使用執照記載非屬共同使用
             性質者,得申請編釘門牌。
      11、大型建築物地下室如係屬住戶共有,宜將該棟大樓所有住戶之門牌本號列入。
      12、編釘門牌之號次時,若尾數逢四得抽空不編。但建築樓層為四樓者,不得抽空不編。
      13、已編釘之門牌號次,經核准更改者,前後皆編有門牌號碼時,應編釘鄰近號碼之附號。
  (五)關於增編門牌:
       1、建築物申請增編門牌,應向本府工務處申請核發建築物平面圖(於未實施建築管理前已
            建築完成者,由申請人向地政事務所申請建築物測量成果圖),再檢附經工務處審查核
            可之證明(可由工務處於平面圖上直接加蓋核准戳記)及權利證明文件向戶政事務所為
            之。
       2、工業用建築物門牌編釘,應確實依建造執照申請戶數編釘。其申請增編門牌,應切實依
            照內政部發布施行之工廠類建築物基本設施及設施標準規定辦理。如因建築物分割,需
            增編門牌,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依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領得法定空地分割證明。
       (2)向本府工務處申請變更使用執照。
       (3)應申請工業主管機關許可變更原工廠登記事項。
        (4)分割後每一單元作業廠房之樓地板面積應符合工廠類建築物基本設施及設施標準規
               定。
      3、工業區(用地)建築物申請增編門牌時,前目第(1)、(3)、(4) 之事項由本府工
            務處審查,戶政事務所憑變更使用執照或工務處發給之分戶免變更使用執照證明文件辦
            理。
    (六)關於整編門牌:
      1、戶政事務所應定期清查已編釘門牌之房屋,如因道路拓寬、擴建、違章拆除致與實際狀
            況不符或因更改路、街、巷、弄 名稱或附號過多,而造成門牌紊亂,須加以整編之地
            區,應列入戶政事務所工作計畫,辦理改善。
      2、對於因前目因素需整編門牌者,戶政事務所應儘速徵詢當地居民意見,會同區公所協商
            後擬訂整編計畫,報本府核准後公告實施。
      3、整編門牌計畫應附必要之位置略圖並包括下列各項:
        (1)依據。
        (2)整編之地區及理由。
        (3)整編實施日期。
        (4)工作量(戶數)。
        (5)有關預算。
        (6)其他確需本府核定之事項。
      4、門牌整編,應事先以書面通知住戶。通知書應附註本門牌建物倘已於地政事務所辦竣建物
           第一次登記,請所有權人持身分證明文件、印章及土地、建物所有權狀前往該管地政事務
           所申辦門牌整編登記字樣。
     5、戶政事務所於整編門牌後,簿證改註與通報作業規定如下:
       (1)將整編之街路門牌輸入電腦暫存檔案,列印核對無誤後再執行戶籍轉檔及通報作業。
       (2)整編生效後列印新舊門牌號次對照表函送各有關機關如郵局、電信局、電力公司、自
              來水公司、稅務局、監理站、派出所及區公所等供改註有關住戶住址。
       (3)戶政事務所應排定日期改註戶口名簿及換發身分證。
       (4)門牌應由戶政事務所派員張貼或釘掛。

四、門牌編製:
   (一)門牌資料應講求防腐、防銹、防褪色及防漆料脫落等措施,力求美觀耐用。
   (二)門牌之格式,長為二十一公分,寬為十五公分。
   (三)門牌用字規定如下:
     1、文字、號數一律由左而右。
      2、段、樓及地下層層數一律使用國字小寫。
     3、巷、弄之號數及門牌號次、樓之○、層之○一律使用阿拉伯數字。

五、門牌釘掛:
   (一)戶政事務所對所轄門牌釘掛情形,應訂定計畫,派員依限完成全面查勘作業,對於住戶未依
        規定釘掛門牌或門牌毀損不堪使用、釘掛位置不當、門牌被其他招牌掩蓋或門牌重複等情事
        應設簿登記,並適時加以處理。
   (二)新建房屋門牌號次已編定,在正式門牌未製發前,得製發紙質臨時門牌黏貼。紙質門牌應以
        粉紅色為原則,其上應加註製發日期及於三個月內製發正式門牌字樣。
   (三)門牌應釘掛於門首,住戶有圍牆者,應釘掛於圍牆朝向路街之正門;高樓大廈及公寓之房
        屋,應釘掛於該戶正門上。

六、門牌證明書之核發:
   (一)申請人:
     1、房屋所有權人。
     2、房屋管理人。
     3、房屋現住人。
     4、利害關係人。
   (二)檢附之證件
     1、申請書(由戶政事務所提供)
     2、房屋使用執照或房屋產權證明文件。
     3、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4、利害關係人應提具利害關係證明文件。
   (三)經核對門牌編釘底冊或整編清冊,無誤後發給門牌證明書。

七、本注意事項奉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