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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新竹市辦理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作業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2 月 1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府民戶字第 1130132666 函
法規體系: 民政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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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注意事項依新竹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
    二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二、道路命名或編釘門牌號次依本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三、辦理道路命名,戶政事務所應先派員實地勘查,除依照本辦法第二條
    規定辦理外,應徵詢當地居民意見並取得共識後,再報請新竹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核定。
   跨區道路命名,由受理申請戶政事務所會請相關單位、人員協商,並
  按會商結果執行。經互相協商二次仍無法達成協議時,得敘明理由,
  向本府申請調處。
   道路命名案提報本府核定時,應檢附各相關單位、人員等會商紀錄及
  該道路位置略圖。
   已命名之道路,非有特殊事由不得更改;其在整編門牌地區內確有更
  改或分段之特殊必要者,可併入整編門牌計畫辦理。


四、門牌編釘由房屋所有權人、房屋管理人、房屋現住人、房屋起造人檢
  具下列證明文件,向建築物所在地戶政事務所申請: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之印章及國民身分證。
(三)房屋建造執照或建物證明。
(四)未實施都市計畫前建築完成者,應附權責單位核發之證明文件。
  公寓、大樓之門牌編釘可由該公寓、大樓住戶代表人(起造人)檢具
  住戶申請人名冊、建造執照及各樓層平面圖各一份合併申請,各住戶
  亦得單獨申請。
   戶政事務所受理門牌編釘申請後,應即擇期赴現場勘查並簽報核定,
  發給紙質臨時門牌先行黏貼,標註門牌號碼於內政部門牌電子地圖查
  詢系統。
  製發門牌應於三個月內釘掛。


五、新編門牌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領有建造執照之新建房屋,需於房屋外觀主要結構完成且板模拆除
   後,始得申請編釘門牌;未領建造執照或未經核准建造之房屋,應
   以施工完畢足以居住人口為要件。
(二)樓中樓或夾層屋,依外觀編釘門牌。
(三)新建房屋出路巷道涉及私地(建築基地以私設通路連接建築線者)
   ,應檢具該私設通路之土地權利證明文件。
(四)違章建築房屋或禁建地區新建房屋,如屬有人居住者,應受理門牌
   之編釘,當事人應檢具申請書、國民身分證、切結書、土地所有權
   狀或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書、地籍圖及可認定為供人居住之照片向建
   築物所在地戶政事務所申請。
(五)以貨櫃改裝之房屋,如係固著於一定處所並有避風遮雨之功能且適
   於人居住,又確有將其替代使用之意思及居住之事實,得受理編釘
   為鄰近門牌之附號。
(六)街道中尚有空地未建房屋者,除現有公園(其中現有可供人居住之
   房屋)及都市計畫中之公園並預定須建房屋者,得統留一號;其餘
   應於編釘時丈量其沿路街長度,預先保留若干門牌號數,俟將來房
   屋建成後再行編釘,原則以每四至五公尺為一號計算。
(七)非道路兩旁之土地,其預留號數以其鄰近住戶之一般面積為標準。
(八)依規定不予編釘門牌之房舍,在可預見之將來有變更其用途為供人
   居住且有獨立門戶者,得酌留其號數。
(九)依法應附建之停車空間為建築物必要之設施,不予編釘門牌號碼;
   專供停車使用之大樓,不得按各停車空間分別編釘獨立門牌。
(十)建築物依法附建之防空避難設備,不予編釘門牌;建築物地下層非
   屬法定附建之防空避難設備範圍,並經以非臨時性構造物區劃分隔
   ,以及建築物使用執照記載非屬共同使用性質者,得申請編釘門牌
   。
(十一)大型建築物地下室如係屬住戶共有,宜將該棟大樓所有住戶之門
    牌本號列入。
(十二)編釘門牌之號次時,若尾數逢四得抽空不編。但建築樓層為四樓
    者,不得抽空不編。
(十三)已編釘之門牌號次,經核准更改者,前後皆編有門牌號碼時,應
    編釘鄰近號碼之附號。


六、增編門牌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建築物申請增編門牌,應向建築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建築物平面圖(
   於未實施建築管理前已建築完成者,由申請人向地政事務所申請建
   築物測量成果圖),再檢具經建築主管機關審查核准之證明文件(
   於平面圖上直接加蓋核准戳記)及權利證明文件,向建築物所在地
   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
(二)工業用建築物門牌編釘,應確實依建造執照申請戶數編釘。其申請
   增編門牌,應切實依照內政部發布施行之工廠類建築物基本設施及
   設施標準規定辦理。如因建築物分割,需增編門牌,應依下列規定
   辦理:
       1、依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領得法定空地分割證明。
       2、向建築主管機關申請變更使用執照。
    3、應申請工業主管機關許可變更原工廠登記事項。
    4、分割後每一單元作業廠房之樓地板面積應符合工廠類建築物基
     本設施及設施標準規定。
(三)工業區(用地)建築物申請增編門牌時,前款第一、三、四目之事
   項由建築主管機關審查,戶政事務所憑變更使用執照或建築主管機
   關發給之分戶免變更使用執照證明文件辦理。 


七、戶政事務所應定期清查已編釘門牌之房屋,如因道路拓寬、擴建、違
  章拆除致與實際狀況不符或因更改路、街、巷、弄名稱或附號過多,
  而造成門牌紊亂,須加以整編之地區,應列入戶政事務所工作計畫,
  辦理改善。
  對於因前項因素需整編門牌者,戶政事務所應儘速徵詢當地居民意見
  ,會同區公所協商後擬訂整編計畫,報本府核准後公告實施。


八、整編門牌計畫應包括主要法令依據、整編之地區及理由、實施日期、
  戶數、預算、位置略圖及其他需本府核定之事項。


九、門牌整編應事先以書面通知住戶,通知書應附註請所有權人持身分證
  明文件、印章、門牌整編證明書及建物所有權狀前往該管地政事務所
  申辦建物權狀換發。


十、戶政事務所於整編門牌後,簿證改註與通報作業規定如下:
(一)將整編之街路門牌輸入電腦暫存檔案,列印核對無誤後再執行戶籍
   轉檔及通報作業。
(二)整編生效後列印新舊門牌號次對照表函送各有關機關如郵局、電信
   公司、電力公司、自來水公司、稅務機關、監理站、派所及區公所
   等。
(三)戶政事務所應排定日期改註戶口名簿及換發身分證。
(四)門牌應由戶政事務所派員張貼或釘掛。


十一、門牌質料應講求防腐、防銹、防褪色及防漆料脫落等,力求美觀耐
   用。
     門牌之格式,長為二十一公分,寬為十五公分。
   門牌用字規定如下:
(一)文字、號數一律由左而右。
(二)段、樓及地下層層數一律使用國字小寫。
(三)巷、弄之號數及門牌號次、樓之○、層之○一律使用阿拉伯數字。


十二、門牌釘掛應行注意事項:
(一)戶政事務所對所轄門牌釘掛情形,應訂定計畫,派員依限完成全面
   查勘作業,對於住戶未依規定釘掛門牌或門牌毀損不堪使用、釘掛
   位置不當、門牌被其他招牌掩蓋或門牌重複等情事應設簿登記,並
   適時加以處理。
(二)新建房屋門牌號次已編定,在正式門牌未製發前,得製發紙質臨時
   門牌黏貼。紙質門牌應以粉紅色為原則,其上應加註製發日期及於
   三個月內製發正式門牌字樣。
(三)門牌應釘掛於門首,住戶有圍牆者,應釘掛於圍牆朝向路街之正門
   ;高樓大廈及公寓之房屋,應釘掛於該戶正門上。


十三、門牌證明書申請應由房屋所有權人、房屋管理人、房屋現住人、利
   害關係人,檢具下列證明文件向建築物所在地戶政事務所申請:
(一)申請書。
(二)房屋使用執照或房屋產權證明文件。
(三)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四)利害關係人應提具利害關係證明文件。
     經核對門牌編釘底冊或整編清冊,無誤後發給門牌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