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 1 條
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行銷新竹市(以下簡稱本市)城市形象,
鼓勵影視業者到本市取景拍攝影片,促進文化觀光產業發展,特訂定本辦
法。
第 2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執行機關為新竹市文化局(以下簡稱文化局)
。
為執行本辦法有關事宜,本府得組成新竹市政府影視委員會(以下簡稱影
視委員會)進行審核。
前項影視委員會設置要點,由本府另訂之。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之影視業者如下:
一、依國產電影片本國電影片及外國電影片之認定基準所稱電影片之製作
業。
二、經許可領有證照製作電視節目、電影等之無線電視事業、衛星廣播電
視節目供應者、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
第 4 條
影視業者製作之影片及電視節目應對於行銷本市有正面效益,其劇情與本
市具關聯性,並符合下列規定者,得向本府申請補助:
一、影片:總長度應有七十五分鐘以上,其中至少有十五分鐘得明確辨識
本市之場景。
二、電視節目:電視連續劇應有十三集以上且每集長度為四十五分鐘以上
,並以本市場景為主要場景。
前項影片及電視節目應以普遍級、保護級或輔導級方式呈現,並取得公開
播映之合作意向書。
外國電影片須在本國有合法登記之代理廠商。
第 5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補助:
一、曾依本辦法獲補助,逾期未結或有違約情事者。
二、承攬政府機關委託拍攝之影片。
三、以同案重複申請其他縣市補助。
第 6 條
本辦法補助金額,每案以不超過計畫所需經費之百分之五十及新臺幣二百
萬元為上限。
第 7 條
影視業者申請補助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製作企劃書。
二、設立之證明文件影本。如係合資合製者,並應檢附合資合製同意文件
影本。
三、外國電影片製作業者,應檢附核准來臺製作電影片之證明文件。
四、影片劇本。
五、媒體公開播映合作意向書。
六、宣傳計畫。
七、過去與媒體合作之實績說明。
八、對本市城市意象推廣之效益評估及回饋計畫。
九、未向其他縣市重複申請之切結書。
第 8 條
前條第八款之回饋計畫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無償提供於本市景點側拍花絮至少十分鐘(DVD 以上規格)影片,供
本市作城市行銷等公益之用。
二、同意本府於非營利活動中公開播映或展示獲補助影片,全片放映三次
以上。
三、於本市辦理宣傳記者會及活動至少二場次,並含有協助推介本市觀光
旅遊之計畫。
四、影片之片尾及各項對外文宣品應標示補助單位及機關識別圖樣。標示
方式及機關識別圖樣由本府提供之。
第 9 條
本府受理申請後,提送影視委員會審核,並得通知申請補助者到場說明。
審核結果應以書面通知申請補助者。
第 10 條
申請人應於接獲本府補助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與本府訂定補助契約;逾
期未訂定者,本府得取消其受補助之資格。
第 11 條
受補助者應依契約所定期限完成影片製作,並應依下列各款辦理:
一、若未能依限辦理完成,應在期限屆滿三十日前,以書面敘明理由,向
本府申請展延,展延期限最長三個月,以一次為限。
二、受補助之影片或電視連續劇製作完成後,應檢具全片一份、本市有關
景點側拍花絮數位 DVD 影音光碟十份及本市入鏡景點清單一份,提
送委員會審核之;審核未通過者,本府得要求受補助者於限期內改善
,逾期未改善完成者,得取消受補助資格。
三、受補助者接獲本府通知結案審核通過之日起一個月內,應檢具補助成
果報告書〔含總支出明細(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支
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領據〕及相關文件,向文化局陳
報結案事宜,完成相關審核程序後,由本府依契約所訂撥付補助。
四、受補助者應妥善保管原始憑證正本十年以上,以備本府及審計機關查
核。
第 12 條
受補助者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者,本府得逕予解除契約,受補
助者應繳回已具領之補助款;受補助者經本府通知繳回補助款,逾期或拒
絕履行時,依法追討之:
一、違反本辦法之規定或與本府所簽訂之契約。
二、繳交之申請資料、成果報告書或其附件有隱匿、虛偽等不實情事者。
三、影片涉侵害他人著作權,經法院判決確定者。
四、以不正當手段影響評審委員之公正性。
五、其他違背法令行為。
第 13 條
本辦法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府另訂之。
第 14 條
本辦法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