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長期照顧相關計畫工作,發展照
顧資 源及推動照顧管理機制,特訂定本要點。
二、新竹市政府長期照顧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輔導、審議及監督長期照顧整合計畫之推動事項。
(二)協調、諮詢及推動長期照顧十年計畫與新竹市(以下簡稱本市)
長期照顧相關重大措施。
(三)推動建置長期照顧服務機制,督導整合長期照顧十年計畫與本
市行政 機關及民間之相關資源。
(四)監督各項服務計畫之進度,評估執行計畫成效,並進行階段性
修正。
(五)輔導推動長期照顧制度宣導事項。
(六)其他有關本市長期照顧制度之推動事項。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九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市長兼任
;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本府秘書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
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民政處處長。
(二)本府社會處處長。
(三)本府勞工處處長。
(四)新竹市衛生局(以下簡稱衛生局)局長。
(五)具有醫學、護理、社會工作、長期照顧、復健等相關專家、學者
及民間團體代表十三至十五人,並應有原住民之代表或熟諳原住
民文化之專家學者至少一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委員出缺時,得補聘(
派),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四、本小組置執行祕書一人,由衛生局局長兼任;幹事一人至二人,由衛
生局或本府社會處派員兼任,處理本小組業務。
五、本小組每半年召開會議ㄧ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
召集並為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副主任
委員同時不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六、本小組開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
數之同意。
七、本小組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