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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新竹市性別工作平等會設置要點
民國 97 年 10 月 08 日
法規內容:
一、本要點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二、新竹市性別工作平等會(以下簡稱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性別工作平等法及其附屬法規之諮詢及研議。
(二)性別工作平等申訴案件之調查及審議。
(三)性別工作平等現況之調查。
(四)其他促進性別工作平等之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市長擔任之;一人為副
    主任委員,由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秘書長兼任,其餘委員,
    由本府就下列人員派(聘)之,其中女性委員人數應占全體委員人數
    二分之一以上:
(一)勞工團體代表二人。
(二)雇主團體代表一人。
(三)女性團體代表二人。
(四)律師、學者專家及其他社會人士代表三人。
(五)本府勞工行政人員一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但機關團體代表職務調動或辭職者,得隨時改派
    (聘);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四、本會置幹事若干人,由本府勞工處承辦單位人員兼任,承主任委員之
    命處理日常事務。


五、本會受理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之申訴案件,應於收受相關佐證資料後
    ,於七日內交由本府勞工處派員調查,或於必要時,指派委員二人以
    上組成專案小組調查。
    前項調查應於二十日內調查完畢,必要時得延長十日,延長以一次為
    限,並作成調查報告後,提本會完成審議,並將審議結果作成審定書
    ,移送本府勞工處以本府名義通知申訴人及相對人,並依性別工作平
    等法相關規定處理。
    前項審議會議應於收受調查報告之日起二十日內召開,並應以書面通
    知申訴人及其他相關人員列席說明。審議時應以不公開為原則。
    第一項調查過程應保護申訴人、相對人及關係第三人之隱私權。


六、本會視實際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
    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副主任委員擔任,副主任委員同時不克
    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本會開會時,得邀請有關人員
    列席。


七、本會開會須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決議事項須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
    意。


八、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為無給職。


九、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