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為擴大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辦理課後留園服務之範圍,支持家
庭育兒,並讓學前幼兒在健康安全之環境成長,特依教育部國民及學
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補助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辦理課
後留園服務作業要點訂定之。
二、本補充規定(以下稱本服務)名詞定義如下:
(一)公立幼兒園(以下稱各園):係指新竹市(以下簡稱本市)之市立
幼兒園、公立國小附設幼兒園及國立學校附設幼兒園。
(二)非營利幼兒園:係指依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辦理,且營運成本採
由家長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共同分攤者。
(三)身心障礙幼兒:係指經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之專業
評估及鑑定具學習特殊需求,須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之協助者
。
(四)經濟情況特殊者:係指各園報經新竹市政府(以下稱本府)核准屬
經濟弱勢且有必要協助者。
三、辦理形式
各園辦理課後留園服務(以下簡稱本服務)除由各園自行辦理外,並
得採下列方式辦理:
(一)各國小附設幼兒園參加人數未達第四點第七項開班標準得參加國小
辦理之課後照顧服務。
(二)由各園主辦,立案之公、私立機構、法人或團體提供協助。
(三)各園委託立案之公、私立機構、法人或團體辦理。
各園依前項第二款、第三款規定辦理時,應符合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
規定。
四、辦理原則
(一)本服務內容應符合幼兒身心發展,並兼顧生活教育,採統整不分科
方式為之。
(二)本服務以運用學校內各項設施及設備為主,必須使用其他場所、設
施或設備時,應以師生安全及服務活動需要為考量,且應專案報經
本府核准後實施。
(三)本服務採自願參加方式辦理。
(四)本服務提供長期托育及臨時托育二類服務,惟臨時托育服務應於不
影響長期托育服務運作下為之。
(五)幼兒課後留園活動期間,應請學校警衛或保全人員留守,以維護幼
兒在園之安全。
(六)本服務師生比一:十五,每班不得超過三十人,編班得不受原班級
之限制。
(七)應開班人數:
1.教保活動課程起迄日期內參與人數達三人即應開班。
2.教保活動課程起迄日期外參與人數達三人即應開班。
3.參與本服務幼兒未達上述所訂人數,倘幼兒家庭確有需求者,亦
應酌降收費開班。
(八)參與本服務幼兒家長倘未依規定時間接回幼兒達五次者,各園得取
消參與本服務資格。
(九)公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於上班時間以外提供服務者,始得領取課
後留園相關費用。
(十)提供本服務者之餐點費,依第七點第四款收費規定辦理。
五、辦理時間
本服務辦理時間原則如次,由各園擇定服務時段:
(一)教保活動課程起迄日期內:下午四時至六時為原則。
(二)教保活動課程起迄日期外:上午八時至下午四時為原則。
非營利幼兒園補助基準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告之行政機關辦公日
,自每日下午五時起算以二小時為上限。但為進行環境整理、清潔消
毒及課程討論而停止服務之日,不予補助。
六、師資來源
(一)以園內教保服務人員為主。
(二)外聘師資,準用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第二十
三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辦理。
(三)課後留園教師助理員資格,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班級及
專責單位設置與人員進用辦法第六條之規定。
七、收退費基準:
(一)鐘點費:
1.服務人員鐘點費以新臺幣(以下同)四百元為上限。
2.教師助理員鐘點費依勞動基準法基本工資之相關規定辦理。
3.前二目鐘點費於教保活動課程起迄日期內、每日最高以二小時計
;教保活動課程起迄日期外,每日最高以八小時計。
(二)行政費:
1.教保活動課程起迄日期內,以每五名幼兒為一級距設算(詳如收
費一覽表)。
2.教保活動課程起迄日期外,以總收費百分之三十為原則。
(三)臨時托育費:一小時六十五元為上限。
(四)餐點費:每日收費以一百元為上限(午餐每日四十元、點心每餐三
十元)。
(五)每生收費計算方式(如附表一)
(六)收費方式:提供長期托育服務者,得採每月或一學期收費;提供臨
時托育者得採每日或累計收費。
(七)退費方式:
1.本服務因故未能依原定服務計畫實施時,於教保課程活動日期內
應按比例退還鐘點費;於教保課程活動日期外應按比例退還鐘點
費及餐點費。
2.倘因歸責於家長或教保課程活動時間內(如法定傳染病停課)之
事由致無法參加本服務時,於開班後得不予退費。
八、經費支用
(一)本服務節數每節六十分鐘,費用支付項目分為鐘點費及行政費(含
水電費、材料費、行政人員加班費、勞健保費、勞退金、資遣費及
意外責任保險等勞動權益保障費用)二類。鐘點費以占總收費百分
之七十以上為原則,行政費以占總收費百分之三十以下為原則。收
費不敷支應時,以支付鐘點費為優先。
(二)非於上班時間以外提供服務教保服務人員,不得領取課後留園相關
費用。
(三)除依第三點第一項第三款委外單位辦理外,其餘由學校自辦或主辦
者,收費時應開立收據交與家長其收支得由學校採代收代付方式辦
理,並應妥為管理會計帳冊。
九、補助對象
(一)參加各園辦理本服務且符合下列規定之經濟弱勢幼兒:
1.二至五足歲低收入戶、中低收入家庭幼兒。
2.五足歲家戶年所得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但不包括家戶擁有第三
筆以上不動產且其公告現值合計超過六百五十萬元,或年利息所
得在十萬元以上者。
3.經濟情況特殊者。
(二)收托身心障礙幼兒參與所辦本服務之公立幼兒園。
十、補助基準及原則
(一)符合第九點第一項補助對象之幼兒參加各園辦理之本服務者,其應
繳之費用由教育部國教署及本府編列預算核實補助,惟教保活動課
程起迄日期外,平日參與課後留園服務者,每人每月之補助金額以
三千五百元為上限。
(二)符合第九點第一項補助對象,因就讀之幼兒園未辦理本服務者,而
參加所屬國民小學所辦課後照顧班者,得比照前款規定予以補助。
(三)符合第九點第二項規定,園內參與本服務之身心障礙幼兒人數三人
以下得置一名教師助理員,每增加二人,再增置一名教師助理員;
其鐘點費依勞動基準法基本工資之相關規定辦理,並依實際服務時
數予以補助。
(四)本服務之補助期間,係幼兒完成註冊至結業離園止。惟新生之補助
期間,以學年度開始(八月一日)至結業離園為止。
第一項及第二項補助經費以平日辦理課後留園為限,周休二日及例假
日期間不再此補助範圍內。
十一、申請及審查作業(如附表二)
(一)幼兒園於教保活動日期外倘因工程未能開辦本服務者,應依第一
項規定時間內檢附工程計畫書、家長通知書函送本府審核,經本
府同意後始得停止辦理,並於開學後二周內檢附成果報告函報本
府備查。
(二)幼兒園倘非於前項時段或前述原因無法開辦本服務者,應檢附園
務會議紀錄與簽名冊、與家長協商會議紀錄與簽名冊及其他足以
佐證無法開辦之相關文件函送本府審核,經本府同意後始得停止
辦理。
十二、本補充規定奉核定後實施